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加强公文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加强公文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市政办函〔2015〕1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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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7-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加强公文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函〔2015〕1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提高公文办理质量与效率,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字〔2015〕7号)精神,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除有特殊时限要求外,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8个工作日内印发。各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厅承办处室要根据会议精神对拟印发的文件抓紧修改、审核、报批。文件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文件报市政府,有重大修改的,须在6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传批。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的向省政府和市委的请示报告,除有特殊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文件牵
头起草部门须在会议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传批。
三、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要按提前30天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要求倒排时间,尽早报送市政府审定。
四、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办理,有时限要求的必须按规定时限办结,未明确时限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情况。需转有关部门提出具体贯彻意见的,市政府办公厅承办处室在拟办意见中应明确上报时间,有关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报市政府。
五、省政府领导和市政府领导就重大突发事件作出的批示,承办区县和部门必须当天反馈初步落实情况,24小时内反馈整体贯彻落实情况。
六、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可公开文件,原则上要于印发后24小时内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可公开文件,原则上也要于印发后24小时内在部门网站公开。
七、各区县、部门要加大对市政府常务会议、省市领导对重要事项批示的督查力度,建立台账、跟踪督办、逐一落实并及时报告。各区县、部门要建立文件催办制度,对催办时间、内容、要求和有关人员情况详细记录。对特别紧急、重大事项或有时限要求的事项要指定专人跟踪催办。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牵头部门必须书面说明情况并提出办结时限建议。
八、各区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的第一责任人。各区县、部门要高度重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加大协调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市政府督查室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对文件办理不及时和重大决策落实不力的要进行通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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