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电梯企业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号:沪建交联〔2009〕1577号
颁布日期:2009-12-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明确电梯企业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沪建交联〔2009〕1577号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设工程电梯安装专业工程市场秩序,同时更好地为企业拓展市场服务,现就电梯企业管理和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本市电梯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等行政许可和安全监察工作由质量技监部门负责,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审批电梯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和电梯安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本市电梯安装施工企业取得质量技监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电梯安装管理和作业人员取得市质量技监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电梯安装维修)》即可从事相应的电梯安装活动。

三、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支持同时具备A级电梯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资质生产企业的人员报考建造师资格,并为其注册等提供便利。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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