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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暑期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教育厅 | 文号:川教函〔2009〕380号 |
|---|---|
| 颁布日期:2009-06-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暑期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教函〔2009〕380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近日,世界卫生组织将甲型HlNl流感大流行的警戒级别从第5级提升至第6级。教育部对此高度重视,专门印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暑期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2009]5号),对各级各类学校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作出了明确的部署和要求,现转发给你们,并要求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组织学习《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暑期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防控意识。
二、加强组织领导,采取积极主动的方式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社区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学生的健康状况。
三、暑假期间不在校园内举行大型的集会和活动,严格管理外来人员进入校园。
四、学校要加强对家长和学生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从严控制暑期由学校组织或参与的境内外的各种大型交流活动,如夏令营等。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暑期不放假的托幼机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监督指导,各普通高校要做好假期留校学生甲型H1N1流感的各项防控措施。
六、暑期结束学生返校时,应主动提供由当地社区医疗服务站或家长签字认可的返校前一周(7天)体温测试记录。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暑期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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