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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义务兵家庭优待政策,经四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全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具体标准为:2014年,全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为8492元/年;2015年起,每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全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发放。所需资金纳入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财政预算。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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