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管委会,协兴园区筹建组,市级各部门:
《广安市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已经四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9日
广安市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科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四川省受灾林木采伐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的紧急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技术规程,结合广安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农村居民自留地及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树木和农村非林地上的商品林木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林木采伐包括森林主伐、更新采伐、抚育间伐及其他采伐。
第四条市、区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管理、监督和指导林木采伐作业。
第二章采伐限额管理
第五条林木采伐坚持限额管理,实行分类控制。
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胸高直径5厘米以上的乔木和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均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六条各区市县森林采伐限额由市人民政府依照省人民政府核定的采伐限额逐级逐年下达,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集体、个人林木采伐要公正、合理分配采伐指标,落实到乡镇、村组。
林木采伐实行伐前公示制度,由国有林场(所)或乡镇林业站负责。公示内容要有申请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采伐地点、范围、时间、面积、蓄积、林种、树种、采伐方式、更新造林时间、受理机关、负责人、举报电话等。公示时限为7日。经公示,如内容无差错、群众无举报,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采伐者可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进行采伐。
第七条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实行分项限额管理,国家下达的各类采伐限额不得相互挪用、挤占。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允许结转使用。国家公益林中的一级公益林禁止采伐。严禁对天然林、人工防护林、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世界银行贷款造林和生态脆弱区、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森林和林木进行商品性采伐。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计划期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总指标和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未经上级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林木采伐限额。因应急救灾等特殊原因,确需超年度森林采伐限额采伐的,必须逐级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采伐设计管理
第九条采伐成片林木(面积0.1公顷以上或蓄积3立方米以上),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伐区调查设计。伐区调查设计由持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担。未进行伐区调查设计的,不得批准采伐和核发采伐证。
第十条采伐作业设计应在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或森林分类区划小班的基础上,根据林分特点、立地条件和经营措施类型区划作业小班,标明四至,实测面积。
作业设计要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程、政策进行设计。要准确说明采伐作业地块坐落、权属、林班、小班、林种、树种、四至以及采伐对象面积、蓄积、出材率、作业方式、更新树种等因子。
第十一条林木采伐应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铁路、公路沿线及视野范围内、河流两岸、水库周围、城镇附近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林木严禁皆伐作业。
第十二条对森林主伐、更新采伐、皆伐改造等采伐作业设计采用标准地法。面积小于(含)0.1公顷的实行全林每木检尺。
标准地法:在作业小班内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设置方形或带状标准地,面积不得小于小班面积的2%,每块标准地面积不得小于0.1公顷,设立标记,实测面积。闭合差不得超过1%。
第四章发证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个人,除持林权证外还须分别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采伐成片林(采伐作业面积0.1公顷以上或采伐蓄积3立方米以上,下同)的,提交成片林木采伐申请、伐区调查设计文件、上年度伐区作业质量验收合格证和上年度更新质量验收合格证。
(二)采伐零星林木(采伐作业面积0.1公顷以下或采伐蓄积3立方米以下,下同)的,提交零星采伐申请,申请应载明采伐目的、时间、地点、林种、树种、林况、面积、蓄积、株数、出材量、采伐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
征占用林地需要伐除有碍林木的,还须提供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征占用林地采伐林木设计文本。
第十四条审批采伐和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站负责,必须在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和分项采伐限额指标内批准采伐和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许可证同时复印同级森林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一小班(地块)一证制,禁止跨年度发证和使用。国有林木的采伐,以伐区调查设计的小班为单位,不得跨小班发证;集体或个人林木的采伐,采伐地点必须落实到山头地块,注明四至,不允许多地一证。
第十六条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安排取得发证资质的专门人员发放和管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建立并严格执行领用登记、存根回收和核发责任制度。在向申请单位、个人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同时,发放《林木采伐注意事项告知书》和《林木采伐监管责任书》,告知采伐单位、个人采伐林木的注意事项和落实采伐者的自我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负责审批采伐和核发采伐证的部门和受委托单位,应在接到采伐申请之日起当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采伐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发证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载明理由。
第十八条林木采伐审批、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和采伐证的核发,除国家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县属国有林场、非林业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团体以及其它组织的自营成片林的采伐,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证。
(二)非林业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团体以及其它组织的零星林木和集体所有的林木采伐,由区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证。
(三)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承包山自有林以及其他个人自有林,由区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批准并核发采伐证。
第十九条林权共有的,按协议或林权的主要组成归类审批核发采伐证。
林木转让后需要采伐的,按转让后的林木权属归类审批核发采伐证。
有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林权争议经人民政府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后,仍有异议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生效的林权证明,审核发放采伐证。
第二十条铁路、公路护路林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证。
对公路行道树确需进行更新采伐的,应由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更新采伐方案和更新栽植方案,征求同级绿化委员会意见后,再聘请有相关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更新采伐作业设计。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凭更新采伐作业设计和其它相关材料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凡未征求区市县绿化委员会意见和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不得擅自采伐。
第二十一条征收占用林地以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内部使用林地(指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建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的用地,下同),确需采伐林木的,由用地单位持使用林地许可证,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和核发采伐证。
第二十二条受灾林木采伐审批按照《四川省受灾林木采伐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申请受灾林木采伐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调查设计文件,含受灾调查报告、采伐作业设计。
(三)采伐林木的林权证书。
(四)国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集体、个人身份证明。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简化对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农村居民采伐受灾林木的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采集树木的根、枝、叶、皮、液进行药材生产和加工各种工业原料的,由生产、收购单位提出包括采集地点、品种、数量等内容的申请报告,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采集许可证,凭采集许可证采集。
第二十四条禁止采伐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保护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确需采伐或采集、移栽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一级保护树木,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二级保护树木,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三级保护树木,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采伐证、采集证由批准部门或授权单位审核发放。
第二十五条遇有紧急抢险情况,必须就地采伐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它林木,不能及时办理采伐证的,可以不经申请直接采伐,但组织抢救的单位须在采伐结束后10日内将采伐情况书面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采伐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成片林木的采伐,林权所有者、作业设计者、发证者、采伐者均须到场指定伐块周界,填写伐区拨交单,经签字后实施采伐。未经划拨的伐区,不得实施采伐。对零星林木的采伐,可由乡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到现场确定采伐对象。
伐区拨交由区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乡镇林业站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采伐林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经批准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伐区划拨单、采伐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作业,并严格执行青山检尺和台帐登记制度。采伐面积、蓄积其中一项达到采伐证规定的,采伐单位、个人应当停止采伐。确需继续采伐的必须报经发放采伐证的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核发采伐证的部门或授权单位应当对采伐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进行采伐的,应当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第二十九条采伐作业实行林主自我监管制度,采伐单位、个人要对所采伐的林木加强监管并落实自我监管责任,不能突破采伐证和作业设计批准采伐的内容。
第三十条林木采伐后,区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须组织对采伐、更新作业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填写《伐区作业质量验收合格证》和《伐区更新质量验收合格证》。
成片林、零星林木的采伐质量验收,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零星采伐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委托乡镇林业站进行。主要验收实际采伐面积、蓄积、方式、地点、范围、树种等因子是否与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相符,并标明验收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区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凭《伐区作业质量验收合格证》填写木材产运销控制台账。
第三十二条区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须组织力量对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须组织抽查。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或削减下一年度林木采伐限额:
(一)擅自调整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造成部分地区和单位过量采伐的。
(二)林木采伐监理人员和林主自我监管不到位的。
(三)造林和迹地更新未完成任务或质量不合格的。
(四)森林资源管理混乱,年度内发生重大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受到通报批评的。
(五)年度内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受到通报批评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下载:1.零星林木采伐申请
2.成片林木采伐申请
3.成片林木采伐作业设计表
4.广安市采伐林木批准书
5.伐前公示
6.广安市人工商品林采伐伐区划拨单
7.林木采伐注意事项告知书
8.林木采伐监管责任书
9.林木采伐青山检尺台账
10.伐区作业质量验收合格证
11.伐区更新质量验收合格证
12.林木采伐审批登记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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