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乐府发[201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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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1-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乐府发[2016]5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乐山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项工作任务中明确需制定(出台)的工作制度和规划,应在规定时限内编制完成并及时报送市环保局备案。各牵头单位均应在每年度12月10日前,将年度工作情况报市环保局(单项工作有多个牵头单位的,由排序第一的单位会同其他单位落实相关工作,并联合报送工作情况),由市环保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乐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3日
乐山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川府发〔2015〕59号)精神,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进一步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统筹推进水资源管理、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风险防范;以岷江流域为重点,坚持抓“两头”(重污染水体治理和良好水体保护)带“中间”(一般水体)、上下游结合、山水田林湖协控,分类施策,强化控源减排,加强保护和整治并重;以强力控制和削减总磷污染为主攻方向,坚持标本兼治,继续控制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水污染物,兼顾其他特征水污染物;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政府、市场协同,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标准、政策、行政等综合管理手段,推动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以督查监察、从严执法为手段,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水污染防治“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法规体系、监管体系、运行体系,确保我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逐步恢复。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地表水中水质较好水体稳中向好,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度减少,一般水体稳步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岷江干流水环境状况不断好转。
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指标
到2020年,岷江干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83%以上,青衣江、大渡河、马边河、龙溪河水质保持良好,茫溪河等岷江一级支流基本消除劣Ⅴ类,乐山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8%以内,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各县(市、区)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93%。纳入国家、省级考核的监测断面达到考核目标要求。
到2030年,岷江干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90%以上;岷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优良比例总体保持在100%。
四、工作任务
(一)优化流域水环境保护格局。
1.合理确定发展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水污染严重地方和敏感区域的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参与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市旅游体育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落实(下同,不再列出)。〕
2.积极保护生态空间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法违规占用城市湿地、河道、湖泊等水域。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参与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3.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
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加强相关规划的衔接,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水域和保护范围不得违规占用;2016年底前,水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排查非法挤占河道、湖泊等水域行为,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参与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委、市环保局。)
(二)加强水资源管控节约。
4.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完成全市各县(市、区)级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体系建设,实行年度用水计划管理,保证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总量指标以内。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方,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方,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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