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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乐山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2-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乐山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第四批乐山市文物保护单位(二十五处)公布于后,请各地认真做好所在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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