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乐山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2-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乐山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第四批乐山市文物保护单位(二十五处)公布于后,请各地认真做好所在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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