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乐府办发[2015]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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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74号),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和基本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训政策。强化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力争到2025年末,全市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为农村居民健康提供更好服务。
二、主要任务和实施途径
(一)建立高效的乡村医生管理体系。
1.明确主体责任。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强化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在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对村卫生室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的统一、规范管理,推动乡镇卫生院领办村卫生室。
2.科学配备乡村医生。结合各地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1.2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3.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全面推进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通过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连续服务等方式,主要对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儿童、孕产妇、慢性病患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提供常规体检、随访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其他个性化“家庭式”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二)建立合理的乡村医生激励机制。
4.健全乡村医生绩效考核机制。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分配办法,强化以岗定酬、以绩取酬,加大单位内部统筹力度,向一线骨干医护人员倾斜,真正建立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分配制度,激励基层医务人员长期扎根基层服务。完善财政补助方式,实行核定任务与定额补助挂钩,适时动态调整等办法,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比例,实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强化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和督查。鼓励各地探索建立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新机制。
5.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各地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水平。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按规定合理确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并纳入基本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2015年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原则上用于增加购买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地可结合实际,在保障在岗乡村医生工资报酬的前提下,将定额补助资金统筹用于乡村医生养老补助或购买养老保险。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原则上年满65周岁的乡村医生应退出乡村医生岗位,最高不超过70周岁。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对离岗老年村医实施生活困难补助。
(三)建立良好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6.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各地要按照基层卫生标准化建设要求,多渠道积极争取村卫生室的建设项目,加强卫生室设备配置,使村卫生室房屋、设备、人才三配套。加强基层信息化及信息化队伍建设,加快以居民健康卡为联结介质的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工作。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按照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要求,80%以上的村卫生室应配备基本中医诊疗设备,并能运用中药饮片或中医非药物疗法,开展常见病、多发病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
7.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8.推进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26号)要求,到2020年,安排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进入临床医师岗位的新录用人员须到国家或省级全科医生培养基地接受培养,以“5+3”和“3+2”形式培养全科医生和助理全科医生。坚持以强化临床实践能力为重点,规范培养模式,统一培养标准,严格考试考核,确保全科医生培养质量,加快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满足基层对全科医生的需要。
9.鼓励参加学历教育。组织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国家规定的考试进入医学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政府对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10.实施基层卫生人员岗位培训。支持大力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员、全科医生转岗、乡镇卫生院骨干医师脱产进修和乡村医生实用技能进修等培训项目。各地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县(市、区)要有计划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四)打造畅通的乡村医生准入渠道。
11.实施“一村一医”项目。创新现有基层卫生人才培养模式,采取定向招生、定额培养等方式,与医学院校联办“民族班”、“乡村班”,培养一批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医学毕业生,市、县两级财政对在校期间的学费、食宿费进行补助。县级卫计部门与被培养人签订协议,约定工作单位、服务年限等事项,学习期满并考核合格,由县级卫计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安排进入村卫生室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符合考核招聘条件的,可根据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考核招聘进入乡镇卫生院。
12.加大补员力度。在每年考试、考核补充县、乡基层卫生计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时,在符合岗位基本职责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报名条件,降低开考比例,对急需紧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考核招聘。
13.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乡镇卫生院可按规定择优考核招聘在村卫生室工作符合条件的执业(助理)医师,派驻到村卫生室服务,探索“乡聘村用”管理使用模式。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14.加强城乡卫生对口支援。组织城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高学历、高职称人员和临床重点专科结对帮扶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挥传、帮、带作用,进行特色科室建设,培育一批适合基层开展的专项技术、专病项目,吸引群众就近就医。严格执行城市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到基层服务的规定。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每年安排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医生和管理人员到基层服务,帮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升服务水平。继续向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沐川县、金口河区下派对口支援专业技术人员或团队。
三、组织保障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加强领导,扎实组织推进。各县(市、区)要在2015年12月底前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卫计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备案。
(二)健全财政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切实承担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责任,及时足额下拨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三)强化督查引导。建立督查通报制度,确保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创新基层卫生人才培养使用机制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切实维护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要大力宣传基层医务人员服务群众、守护健康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对在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等基层医疗卫生工作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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