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促进旅游产业发展财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促进旅游产业发展财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泸市府发〔2010〕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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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6-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促进旅游产业发展财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0〕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产业发展财政奖励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促进旅游产业发展财政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强做大旅游企业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08〕53号)和《关于加快恢复振兴旅游业的意见》(川府发〔2008〕44号)精神,加快构建川滇黔渝结合部区域旅游组织中心,促进旅游产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对象
泸州市各区县政府和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旅游投资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条奖励标准
(一)支持旅游景区打造品牌。对新评为AAAAA级、AAAA级、AAA级的国家级旅游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创建项目经费100—200万元、50—100万元、20—50万元。
(二)促进旅游饭店上档升级。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三)扶持旅行社做强做大。对组织市外游客来泸旅游(住宿1夜以上,游览景区2个以上,下同)包机(100人/次以上,含100人/次)的旅行社,一次性给予旅行社0.25万元奖励;对组织市外游客来泸旅游包车(100人/次以上,含100人/次)的旅行社,一次性给予旅行社0.15万元奖励;对组织市外游客来泸旅游包机(车)不低于15人/次团队的旅行社,一次性给予旅行社15元/人奖励。首次获得国家旅游局和省旅游局评定的“全国双百强”、“全省20强”的旅行社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该奖项不重复计算。对新注册在我市的“全国双百强”旅行社分社或境外旅行社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含收购、兼并我市现有的旅行社),合法经营满一年后,并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四)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对评为国家级农业旅游示范点,一次性给予创建经费补助10万元;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乡村旅游酒店(农家乐),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2万元奖励。对评为国家级、省级特色乡村旅游示范区、乡(镇)、村,分别一次性给予创建经费补助。
(五)鼓励加大旅游投入。对新投资旅游景区、景点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建设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扶持;对投资旅游景区到位资金1-3亿元(含3亿)、3-5亿元(含5亿)、5亿元以上且建成营运的重大旅游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投资者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
(六)支持开发地方特色旅游商品。对评为国家级、省级优秀旅游商品的旅游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0.5万元奖励;评为5A、4A、3A旅游商品购物点,分别一次性给予0.5万元、0.2万元、0.1万元奖励;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发本地特色旅游商品取得创新成果,经行业主管部门认证,并产生较好影响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七)丰富地方旅游文化活动。对各区、县举办大型旅游节庆活动和创意旅游活动,影响力大,游客评价好的,一次性给予活动经费补助5—15万元。
(八)实行旅游发展目标考核。各区县政府要制定年度旅游发展目标计划报市旅游产业领导小组,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每年评出一、二、三等旅游发展工作目标奖。
第三条奖金来源
各类奖励、补助等资金由市财政安排,在每年的市旅游发展项目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审批管理
(一)申报奖励或补助的时间为每年12月,考核、审查的时间为次年1月,次年6月30日前兑现考核奖励或补助经费。
(二)每年由市政府目标办、市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对各区县政府旅游发展目标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其余申报单位和个人持有效证明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市外事侨务旅游局,经审查后提交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三)涉及的外汇折算以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进行折算。
(四)逾期未提出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凡当年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和重大旅游投诉的一票否决。
第五条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骗取奖励和补助的,除全额追缴所得奖金和补助外,还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外事侨务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八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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