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泸市府发〔2009〕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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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9〕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就业再就业的方针政策,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进一步组织实施《就业促进法》,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制定的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对促进我市就业增长、实施“四个四”发展战略、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9〕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把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各区县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健全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创业及带动就业人数、小额担保贷款纳入政府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各区县要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的考核、检查和监督。
(三)加强失业监测和失业调控。各区县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加注重对就业的影响,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建立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的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制订失业调控预案。建立健全企业空岗信息报告制度和公益性岗位空岗申报制度。通过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等措施,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四)扩大内需与扩大就业相结合。在落实中央扩大内需重大决策、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并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要通过实施“四个四”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四大产业”、“四大园区”、“四大通道”、“四大中心”在全市经济发展中的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带动和影响区域相关产业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提供更多不同层次的就业岗位。鼓励农林水利、国土整治、生态环保等工程建设实行以工代赈。
(五)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认真落实国家和省上有关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财税、金融、工商、场地等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六)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吸纳就业。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加强融资和担保服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切实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主体作用。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农民联合创办经济实体,拓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空间。继续实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有序发展。完善财税、金融等扶持政策,鼓励发展加工业、轻工业、建筑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七)积极发展服务业增加就业。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服务业新领域和新门路,重点开发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物业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社区服务岗位,引导和支持租赁、家政和农业技术推广、农副产品销售、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等服务业发展。充分利用我市酒业集中发展区、化工园区、机械工业园区等新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的配套服务扩大就业。着力突破制约服务业发展的体制障碍,放宽服务业准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使服务业在扩大就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八)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政策措施,通过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运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等措施,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指导企业通过协商薪酬、调整工时制度、开展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严格执行裁员的法律规定,企业裁员超过一定规模的,要履行法定程序,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指导企业妥善解决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引导国有企业稳定并增加就业。
三、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九)延长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期限
1.对2008年底前审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原规定的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在用人单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
2.对《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发〔2006〕26号)文件规定的持《再就业优惠证》大龄特困人员的社会保险援助政策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
3、凡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发〔2006〕26号)文件规定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
从2009年起,各区县不再审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十)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2.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⑴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⑵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⑶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在其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件规定:企业安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残疾人员,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⑴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⑵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⑶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⑷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十一)继续实行收费减免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返乡农民工以及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二)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覆盖范围。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镇劳动者和进城就业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城镇劳动者和进城就业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向其创业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贷款,具体贷款办法按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现行办法执行。
(十三)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办理失业登记且难以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按省劳动保障厅规定执行。
1.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按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计算;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按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计算。岗位补贴按第1年内每人每月150元、第2年内每人每月200元、第3年内每人每月250元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审核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2.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且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区县根据就业资金筹集情况和享受补贴对象情况确定。灵活就业的认定由就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由其参保地的区县审批、发放,具体办法由各区县政府制定。
以上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十四)实行创业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五)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就业工作的需要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进一步加强对中央、省、市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绩效考评,充分发挥其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效果。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规定另行制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切实做好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
(十六)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认真制定和落实我市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各项扶持政策,积极拓宽就业渠道。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边远艰苦地区、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国家有关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同时为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强化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着力解决供求信息不对称、技能与岗位不适应的问题,提高就业服务的有效性。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落实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十七)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通过组织开展就业援助系列活动、公益性岗位援助等多种途径,对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重点帮扶就业,并及时兑现各项扶持政策。认真执行“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对“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的,免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
(十八)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国家、省和我市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促进农民工在城镇再就业。强化政策扶持和引导,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工作,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继续组织开展“春风行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等系列活动。加强城乡之间农民工流动就业的信息对接,及时提供有效岗位信息。大力发展劳务经济,树立地方特色劳务品牌,加强劳务协作,引导农民工有序流动就业。
(十九)积极推进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拓宽安置渠道,落实自主择业政策,积极鼓励自主创业。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鼓励复员转业军人到基层一线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工作。
五、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二十)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根据市场需要,围绕我市新建产业发展区、工业园区、旅游业、园林城市建设和采掘业等设置培训专业,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继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根据培训专业(工种)的培训课时成本和培训课时数,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对具备培训能力的用人单位,经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通过培训后吸纳城乡劳动者,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按有关规定可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按个人培训意愿,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由个人先垫付培训费用,根据其培训和就业状况,可向当地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监察局另行制定。加强培训过程中的日常监管,可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聘用就业困难人员,协助进行日常监管。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强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将补贴资金与项目化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十一)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指导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组织待岗人员开展技能提升或转业转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以区县为单位组织返乡农民工开展转移输出、订单式职业技能培训,促使其实现转移就业。帮助失业人员和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中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其就业能力。以区县为单位组织准备进城务工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加强技能劳动力储备。具体补贴办法按《关于实施四川省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川劳社发〔2009〕11号)执行。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和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培训,培养一批掌握一定技能的村镇建筑工匠、基层技术人员和农村基础设施管理、养护、维修人员等专业人才。
六、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二十二)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人力资源服务领域,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符合条件且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二十三)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县级以上政府要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置,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编制内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各相关部门综合预算中安排,以保障其向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逐步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具体职责和范围按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规定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就业服务条件。各区县要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发〔2006〕26号)等文件规定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街道、乡镇和社区都应建立能独立承担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职责的工作机构,5000人以下社区至少聘用1名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5000人以上社区至少聘用2名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各区县财政要帮助解决社区聘用的劳动保障协理员的经费问题。市、区县要将《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08〕190号)文件规定每年补助社区的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要按照规定的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十四)建立就业、失业登记制度。通过就业和失业登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含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实行全省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登记失业的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及社区就业人员等免费发放。本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在《登记证》中予以注明。就业失业登记办法按省劳动保障厅规定执行。
七、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就业工作
(二十五)加强领导、分工协作。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完善落实政策,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进展。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二十六)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有机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准确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组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参加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活动,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吸引其积极就业,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
(二十七)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深入做好就业形势和就业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宣传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鼓励支持劳动者不等不靠,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再就业。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被省上命名的“充分就业社区”和“信用社区”,分别由市政府、区县政府奖励5000元;对市上命名的“充分就业社区”和“信用社区”,由市政府奖励2500元,所在区县政府奖励5000元。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省、市通知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省、市政策落到实处。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上报。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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