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2014—2015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2014—2015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雅办函〔2013〕225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2014—2015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雅安市2014—2015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区)可参照《雅安市2014-2015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结合采购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调整制订本地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5日
雅安市2014-2015年市级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通用项目
编码
品目名称
备注
a
货物类
a02010103
服务器
仅限于非系统集成项目
a02010104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5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201
路由器
a02010202
交换设备
指交换机
a02010601
打印设备
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热式打印机、针式打印机。外交文书打印设备、贴纸(签证、认证)打印机、护照打印机、护照加注及旅行证打印机等专用打印机除外
a02010604
显示设备
指台式计算机的显示器
a0201060901
扫描仪
外交专用的护照照片扫描仪除外
a020108
计算机软件
单位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指可以直接从市场购买的标准软件等非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不包括定制软件和对购买的标准软件再进行第二次开发的软件
a020201
复印机
a020202
投影仪
用于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除外
a020203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4
照相机及器材
包括数字照相机和通用照相机,含镜头
a02020901
速印机
a02021001
碎纸机
a020305
乘用车
包括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和其他乘用车
a020306
客车
包括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和其他客车
a020504
锅炉
单位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
a02051228
电梯
a0206180203
空调机
中央空调、精密空调除外
a02081001
传真通信设备
指文件(图文)传真机
a02091001
普通电视设备
指电视机
a02091102
通用摄像机
指普通摄像机
a06
家具用具
单位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厨卫用具及家用家具零配件除外
a090101
复印纸
单位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
c
服务类
c050301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单位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
c050302
车辆加油服务
c081401
印刷服务
单位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票据印刷服务等特种印刷服务除外
c0907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预算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预算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服务项目
c15040201
机动车保险服务
(二)专用项目
a
货物
单位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
a020307
专用车辆
a0204
图书档案设备
a0208
通信设备
文件(图文)传真机除外
a0209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普通电视设备和通用摄像机除外
a0210
仪器仪表
包括分析仪器等实验室检验检测分析仪器
a0318
造纸和印刷机械
包括图像制版机械、文字制版机械、照排设备、盲文印刷机、装订机械、数码印刷机、切纸机、切割机、盘纸分切机、切蜡光纸机、裁纸机等
a0320
医疗设备
a0324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a0325
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包括消防设备,交通管理设备,物证检验鉴定设备,安全、检查、监视、报警设备,爆炸物处置设备,技术侦察取证设备,警械设备,防护防爆装备和出入境设备
a033403
地震专用仪器
a033408
气象仪器
a033412
教学专用仪器
a0335
文艺设备
包括乐器、舞台设备和影剧院设备
a0336
体育设备
a07030101
制服
包括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制服
b
工程
单位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
b07
装修工程
b08
修缮工程
c
服务
单位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
c0201
软件开发服务
c0202
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包括基础环境、硬件、软件、安全和其他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均属政府采购范畴,实行分散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市级政府采购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和服务类项目,预算单项或批量一次性达到3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预算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四、实施要求及相关说明
(一)市直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称采购人)应当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执行中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手续。采购人应严格依照批复(调整)后的采购预算和拟实施采购时间及时申报采购计划,做到应采尽采。计划终审后即为进入政府采购程序。进入政府采购程序的项目,采购人应于15日内依法组织实施。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其中符合协议供货的,按年度协议供货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执行。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项目应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行采购,不具备自行组织采购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依法组织采购。
(三)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工程项目(不包括网络工程、信息工程等与土建无关的工程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四)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节能环保、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以及优先采购本国货物、服务和工程等方面的政策,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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