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阿勒泰地区项目前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阿勒泰地区项目建设资金争取落实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9-11-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批转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阿勒泰地区项目前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阿勒泰地区项目建设资金争取落实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新区建设指挥部,行署各部门,地直各单位:

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的《阿勒泰地区项目前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和《阿勒泰地区项目建设资金争取落实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批转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阿勒泰地区项目前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切实加强项目工作,保持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快速增长,对于增加地区经济总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增强发展后劲,提升产业层次和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地区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根据《中共阿勒泰地委办公室、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工作的通知》(阿地党办〔2009〕3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前期工作是指在项目的规划、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专项规划、项目建议书(预可研)、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相关专题的编制、评估、审批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筛选与确认

第三条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办公室)负责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对地区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进行审核论证、筛选确认,逐项分解进度指标,统一编制地区项目前期工作推进计划,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各县(市)、各部门(单位),要在当年年底至第二年一季度内,将计划争取项目报送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办公室)备案,年度计划外新增争取项目也要及时报送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地区项目前期工作推进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原则每年确定一次。

第三章项目前期管理

第五条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要成立项目前期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各部门(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全程跟踪督办;项目建设单位要实行法人负责制,安排专人负责项目跑办落实,努力形成“一个项目、一班人马、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前期工作机制。

第六条建立项目前期工作联动机制。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办公室)进行总协调,推行月调度、季分析、年汇总工作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抓好项目的跟踪落实。各县(市)、各部门(单位)要加强沟通衔接,做到协调一致、齐抓共管、配合联动,努力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项目前期工作快速推进、快出成效。

第七条完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对可支配财力进行清理,压缩不必要开支,集中财力用于项目前期工作。认真执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滚动使用制度,设立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专用账户,不断扩大项目前期经费储备规模。遵循专款专用、讲求效益的原则,规范使用和管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四章项目前期考核及奖惩

第八条考核范围。主要包括地区每年确定的项目前期工作。

第九条考核对象。各县(市)及地区各相关部门(单位)。

第十条考核办法。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另有若干加分项(详见考核评分表)。

(一)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基础分60分,另有加分项)。前期进度控制目标分季度落实,年度统一考核,按单个项目分别计分。

1、完成年度进度控制目标的赋60分;未完成年度进度控制目标,其中:完成量在50%(含50%)以上的赋30分,完成量在50%以下的赋0—15分。

2、完成超预期目标的给予加分,其中:突破年度进度控制目标的,每突破一个阶段加10分,按前期项目分别打分;年度项目前期工作推进计划外,每新增1个投资超过1亿元、前期工作程度达到国家或自治区批复立项程度的项目加10分。

(二)项目前期工作组织管理情况(10分)。成立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并形成“一个项目、一班人马、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工作机制的赋3分;组织落实有力、成效突出的赋7分。按单个项目分别计分。

(三)项目前期工作联动机制落实情况(20分)。

1、协调配合情况(5分)。根据各县(市)、相关部门(单位)间沟通衔接及配合情况分别赋0—5分(优5分,良3分,差0分)。按单个项目分别计分。

2、信息报送情况(15分)。按规定及时报送项目前期进展情况计10分,每漏报、迟报一次扣1分。该项得分可为负值。

(四)项目前期经费的投入及使用情况(基础分10分,另有加分项)。县(市)、喀管委与地区部门(单位)分两个档次单独进行考核。

1、前期经费使用情况(10分)。按照《阿勒泰地区重点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经费滚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各县(市)、部门(单位)前期经费规范使用情况分别赋0—10分(优10分,良5分,差0分)。

2、前期经费投入情况(加分项,只考核县市)。每年年初财政预算安排前期经费占上年财政收入的1%以上(含1%)加2分;3%以上(含3%)加5分;5%以上(含5%)加8分。每年实际支付使用前期费占本年度财政收入的1%以上(含1%)加2分;3%以上(含3%)加5分;5%以上(含5%)加8分。设立专户管理前期费的加2分,未设立的不加分。

第十一条组织实施。由地区项目前期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办公室)牵头,地委组织部、地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参与配合,成立项目工作考核小组,在每年年底前统一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考核步骤。按照日常管理和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以年终考核为主,对照《阿勒泰地区项目前期工作年度目标考核评分表》对各县(市)、有关部门(单位)进行考核计分。

第十三条奖惩措施。年终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和各县(市)、各部门(单位)年终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在年度考核中优先评定优秀等次,对成绩突出的个人,及时提拔或调整到重要岗位任职。地区每年在三级干部大会上通报上年度重点项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并集中表彰一批项目工作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采取授予荣誉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奖励。对工作成效特别明显、成绩特别突出,或在连续三年受到地区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重奖。

建立工作监督约束机制。对未完成地区下达的项目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不得授予优秀班子、优秀个人;问题较多的实施跟踪管理并视情况对班子成员进行调整;对前期工作不到位、丧失项目建设机遇的,办事效率低下、贻误项目工作进度的,项目建设管理不严、出现重大失误的,追究领导班子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况对班子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具体奖惩办法按照《中共阿勒泰地委办公室、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工作的通知》(阿地党办〔2009〕3号)精神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阿勒泰地区项目建设资金争取落实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调动各县(市)、各部门(单位)争取项目资金的积极性,提高项目资金落实到位率,确保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根据《中共阿勒泰地委办公室、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工作的通知》(阿地党办〔2009〕3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及地区各部门(单位)。

二、考核范围

争取落实的政府投资(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自治区预算内投资、其他项目专项资金、通过财政下达的其他经费和补助资金)、借用外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内贷款。部门(单位)不经过地区财政直接向上争取的资金作为考核参考依据。县(市)、部门(单位)争取的地区财政资金不在考核范围之内。

三、考核方法

(一)指标设置

1、目标任务:每年按地区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增长幅度确定资金落实目标。

2、考核指标:基础分100分;根据资金落实情况最高增减50分;考虑到国家和自治区每年投资导向及资金落实政策变化等客观因素,设调控指标项,适当加减分,最高增减20分。

(二)考核档次

分三个档次分别考核。第一档次为各县(市)、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第二档次为前三年有资金落实的部门(单位);第三档次为前三年无资金落实的部门(单位)。

(三)考核措施

1、对县(市)和前三年有资金落实的部门(单位)的考核(注:上年无资金落实的,以有资金落实的最近年度落实资金数为基数确定当年目标任务)。当年各项落实资金额度(各类资金加权平均数,下同)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可得基础分100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完成情况的比例赋分;当年各项资金落实额度较上年每增减1个百分点相应给予增减1分,最高增减50分;同时综合考虑投资导向调控指标赋分,最高增减20分。

2、对前三年无资金落实的部门(单位)。基础分为100分;当年各项资金落实额度每新增10万元加1分,最高加50分;同时综合考虑投资导向调控指标赋分,最高增减20分。

以上考核总得分为基础分、落实资金赋分及投资导向综合赋分的总和。各县(市)、各部门(单位)根据《阿勒泰地区项目建设资金争取落实工作年度目标考核评分表》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送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办公室)和地区财政局核实,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办公室)牵头组织考核。

四、奖惩措施

(一)年终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和各县(市)、各部门(单位)年终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在年度考核中优先评定优秀等次,对成绩突出的个人,及时提拔或调整到重要岗位任职,并采取授予荣誉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奖励。

(二)对未完成地区下达的项目建设资金争取落实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不得授予优秀班子、优秀个人。

(三)具体奖惩办法按照《中共阿勒泰地委办公室、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工作的通知》(阿地党办〔2009〕3号)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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