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规范阿拉山口口岸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规范阿拉山口口岸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博州政办发〔2010〕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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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9-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印发关于规范阿拉山口口岸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0〕79号
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关于规范阿拉山口口岸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九月十日
关于规范阿拉山口口岸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阿拉山口口岸土地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规范阿拉山口口岸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等有关规定,针对阿拉山口口岸历史遗留的土地问题和土地市场发展实际,以规范阿拉山口口岸土地登记工作为重点,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阿拉山口口岸土地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口岸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
二、工作原则
㈠依法登记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阿拉山口口岸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合法性。
㈡属地登记原则。用地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由博州国土资源局阿拉山口分局按规定受理审核,并按程序呈报。
㈢申请登记原则。用地申请人向博州国土资源局阿拉山口分局提出用地登记申请,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登记发证范围
1990年以来,阿拉山口口岸已按规定完成建设,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上附着物证明,未登记发证的建设用地(历史遗留的土地问题):
㈠已缴纳城镇国有土地补偿费的划拨用地;
㈡未缴纳城镇国有土地补偿费的划拨用地;
㈢原划拨用地改变用途的用地;
㈣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用地;
㈤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用地;
㈥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也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用地;
㈦其它符合登记的用地。
四、登记发证方法
㈠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用地。
⒈已缴纳城镇国有土地补偿费的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换领新的规划证件,未勘界的进行勘界,提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划拨供地方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登记发证。
⒉未缴纳城镇国有土地补偿费的用地,有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包括与土地相关的部门行政许可),按规定补交城镇国有土地补偿费后,以划拨供地方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登记发证。
㈡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用地。
⒈原划拨用地改变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土地市场价补交20%出让金,签订出让合同,以协议出让供地方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登记发证。
⒉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未登记发证的,根据《土地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登记发证。已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按土地市场价格补交超出使用年限的土地出让金。需继续使用本宗土地的,按照土地市场价续签土地出让合同,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协议出让供地方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登记发证。在原土地出让合同使用年限内进行转让的,先进行土地登记,并提供相关资料及缴纳费税凭证,再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⒊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用地,根据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价格补交已使用年限的土地出让金后,以土地市场价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协议出让供地方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登记发证。
⒋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也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五、登记发证程序
㈠用地申请人提出用地登记申请,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提交相关材料;
㈡州国土资源局阿拉山口分局审查、受理;
㈢呈报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审核;
㈣呈报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审查;
㈤呈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登记造册;
㈥填写土地登记卡;
㈦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六、工作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成立规范阿拉山口口岸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任务,加大工作力度,确保阿拉山口口岸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稳步推进。
㈡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州国土资源、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密切协作,强化组织协调,共同推进阿拉山口口岸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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