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进一步加强地区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文号:哈行署发〔2009 〕83号
颁布日期:2009-07-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地区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

哈行署发〔2009〕8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通知》(新政发〔2008〕52号)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努力构建法治政府,现结合地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确保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二)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它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6.权责统一。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地委确定的中心工作,服从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经过五年的努力,完成本意见确定的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任务。未来五年,基本实现以下目标:

(一)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机制基本完善并得到有效运行。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统一。

(二)制定出台的重大决策和规范性文件适应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制度建设质量明显提高。通过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定期清理和有效评估并适时调整和完善,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行政。

(三)在转变行政执法体制方面做到与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衔接,基本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基本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基本到位。

(四)行政执法监督的各项制度和机制基本建立并得到完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违法行政行为得到及时纠正。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得到落实,行政效能显著提高。

(五)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协调机制不断完善,社会矛盾得到有效化解。

(六)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得到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保障。

(七)各种预警和应急预案基本完善,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突发事件引发的社会矛盾能够有效防范和化解。

(八)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得到增强,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提高。

三、主要措施

(一)大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提高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1.建立地区行署办公会议专题学法制度。每季度结合阶段性工作需要,制定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计划,安排法律法规实施部门的业务人员进行讲解。(此项工作由行署办公室负责,行署法制办配合)

2.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工作机制。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每年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和测试。(此项工作由地区人事局、行署法制办、地区司法局共同负责)

3.完善落实集中培训制度。将依法行政集中培训与“五五、六五普法”工作紧密结合,每年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积极参加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保证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40小时的法律知识学习。要将学习培训情况和考试成绩作为年终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此项工作由行署法制办,地区人事局、司法局牵头,地区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4.认真抓好《决定》的学习、宣传工作。将学习、宣传《决定》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原原本本、认认真真地学习《决定》,对《决定》的重大意义、出台背景、确立的主要制度、提出的各项要求等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学法氛围,让依法行政的理念深入人心。(此项工作由行署法制办牵头,地区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推进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

严格执行《哈密地区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哈行署发〔2008〕83号),制定并落实有关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和听证制度,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同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

1.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和听证制度。严格执行《哈密地区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咨询论证和听证办法》(哈行署发〔2008〕84号)。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采取公示、公开征集、听证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必要时,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法人等社会各界的意见。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时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及时吸收采纳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此项工作由提出决策议题的单位具体实施,行署办公室、法制办,地区监察局、电子政务办监督指导)

2.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地区行署各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应交由行署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此项工作由行署办公室负责,行署法制办具体实施,提出决策议题的单位配合)

3.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地区行署重大行政决策议题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过行署办公会或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议决。(此项工作由行署办公室负责)

4.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价制度。对经行署办公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决策内容涉及的相关执行单位,应当每年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将决策执行情况和评估结论及时向地区行署报告。决策执行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地区行署做出的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向地区行署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由地区行署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订决策的答复。(此项工作由决策执行单位具体实施,行署法制办、督查室负责监督指导)

5.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行政决策和决策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哈密地区行政决策和决策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哈行署发〔2008〕85号)的各项规定,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地区行署决策,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应当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责任。(此项工作由地区监察局,行署法制办、督查室,地区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

(三)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确保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严格执行《哈密地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则》(哈行署发〔2006〕108号)和《哈密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哈行署发〔2006〕109号)的规定,对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地区行署备案审查。地区行署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定时间内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地区人大工委备案审查,保证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政令的统一,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1.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此项工作由行署办公室、行署法制办负责)

2.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地区行署备案。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地区行署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在15日内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地区人大工委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定下发后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板报宣传栏等向社会公布,畅通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建议的渠道,认真接受群众监督。(此项工作由行署法制办负责,制定规范性文件单位配合实施)

3.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公布制度。从2009年开始,对以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今后每隔两年清理一次;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后,适时进行专项清理;对上级机关认定或经投诉、举报查实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板报宣传栏等及时向社会公布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此项工作由行署法制办负责,执行规范性文件单位配合实施)

(四)严格行政执法,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1.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做好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的衔接工作。(此项工作由地区编办、人事局、监察局、行署法制办负责)

2.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没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此项工作由地区财政局、发改委、审计局、监察局负责)

3.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完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行政执法程序,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此项工作由各执法部门〈单位〉负责,行署法制办,地区编办、人事局、监察局监督检查)

4.开展行政处罚裁量幅度的梳理和细化、量化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地区及县(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此项工作由各执法部门〈单位〉负责,行署法制办,地区编办、人事局、监察局监督检查)

5.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严格按照《哈密地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哈行署发〔2006〕111号)规定,对符合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范围的案件,实施处罚的部门(单位)必须报送行署审查,由审查机构进行严格审查。对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予以登记备案;对经审查发现重大行政处罚不当或有违法情形的,由执行行政处罚的部门(单位)自行撤销、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合法、适当的处罚。切实防止和纠正违法行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依法行政。(此项工作由各执法部门〈单位〉负责,行署法制办监督检查)

6.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继续清理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擅自设立或者变相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环节。对没有法定依据的年检、年审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一律予以取消;对新增的审批项目,严格审核把关,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保留的审批项目,由审批机关制定相应的审批操作规程,明确各审批环节的标准、条件、程序、时限及责任人,实行严格的首问责任、一次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凡是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审批事项及与此相关的服务事项,必须集中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完善“一个窗口对外”的审批工作机制,审批机关应指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改进行政审批方式,严格按照《哈密地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哈行署发〔2006〕107号)的规定,加强对审批事项的监管,克服“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严格落实“谁许可、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责任制度,坚决改变以批代管、只批不管、重审批轻服务的现象。(此项工作由各执法部门〈单位〉负责,行署法制办,地区监察局、行政服务中心监督检查)

7.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从2009年开始,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必须建立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制度。工作记录应反映时间、地点、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和执法证件编号、被检查的单位(个人)、检查内容、有无违法问题或现象、提出整改建议等内容;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地区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此项工作由各执法部门〈单位〉负责,行署法制办,地区监察局、人事局、编办监督检查)

8.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从2009年开始,每五年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单位)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合法的行政主体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执法的人员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的规定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上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此项工作由行署法制办负责,各执法部门〈单位〉配合)

9.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精神,按照地区行署《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哈行办发〔2006〕6号)的要求,在做好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的基础上,继续做好行政执法职责的分解工作,做到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清楚,执法标准要求具体,执法责任明确。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哈密地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哈行署发〔2006〕35号)和《哈密地区行政效能告诫办法》(哈行办发〔2007〕14号)的规定,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此项工作由行署法制办,地区监察局、人事局、编办共同负责)

(五)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1.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充分发挥投诉受理机构的作用,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对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此项工作由地区监察局、纠风办、信访局,行署法制办负责)

2.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7〕49号),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严格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既要重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又要重视适当性审查;既要重视实体性问题的审查,又要重视程序性问题的审查;既要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要坚决纠正其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办案手段,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该赔偿的要依法赔偿,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性,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此项工作由行署法制办负责)

3.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队伍,确保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中推行行政复议人员岗位资格管理制度,促进行政复议队伍走向专业化,切实提高行政复议能力。(此项工作由地区人事局、编办,行署法制办负责)

4.协调处理好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的关系。认真研究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的衔接办法,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协调机制,使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形成合力,共同解决争议,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此项工作由地区信访局,行署法制办负责)

5.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此项工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负责,地区监察局、行署法制办监督检查)

6.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真学习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2号)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加强政府网站的建设,大力推行电子政务,进一步充实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规范政务公开栏,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有效性。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此项工作由行署办公室,地区电子政务办公室、监察局,行署法制办负责)

7.坚持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地区行署报告本年度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地区行署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地区人大工委报告地区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此项工作行署办公室、法制办负责)

8.严格执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将依法行政考核纳入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地区行署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和标准,加大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检查考核工作力度,做到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既推广典型、总结工作,又发现问题、交流经验,确保国务院《决定》及本实施意见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此项工作由行署法制办会同地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六)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1.积极建立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发展基层民主,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重点围绕村民(居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进一步规范政府的职责和权限,不得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此项工作由地区民政局负责,各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2.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把社会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要积极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此项工作由地区民政局负责,各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3.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促进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社会氛围的形成。(此项工作由地区司法局负责,各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七)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1.政府法制机构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中担负着重要职责,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推进依法行政的政治性、综合性、专业性都很强,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要改变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与贯彻落实《纲要》和《决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不相适应的现状。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切实从组织上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自身建设,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为加强地区依法行政工作作出积极的贡献。(此项工作由地区编办、财政局,行署法制办负责)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措施

(一)强化领导责任。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政府自身建设。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必须进一步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国务院《决定》对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内容丰富,措施具体,针对性、实践性很强,是指导全地区依法行政工作的纲领性、法规性文件。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单位)要站在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全局高度,充分领会自身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事业中的重大作用,切实把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决定》和本实施意见的安排部署上来,把加强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扎实推进、狠抓落实,把加强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二)制定计划,稳步推进。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国务院《决定》和本实施意见的计划和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切实把《决定》和本实施意见部署的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督促检查,狠抓落实。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对照本实施意见,抓好落实。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向地区行署报告。地区行署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每年组织开展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工作,对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好的经验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建议。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对贯彻落实《决定》和本实施意见不力的部门(单位),将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白银市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首批市级风景名胜区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