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克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
关于建立克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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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0-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建立克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
各县(市)人民政府,克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2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51号)精神,为了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现制定针对低收入群体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挂钩联动长效机制实施方案。
一、联动机制的启动和运行
以居民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指数作为启动补贴联动机制的主要依据。在统计部门尚未编制居民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指数前,暂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作为启动联动机制的依据。当克州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涨幅超过3.8%时,启动联动机制。
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一定时期以上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正常程序,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二、补贴范围
联动机制补贴范围主要包括由国家抚恤金保障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凡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暴力恐怖活动、零散朝觐,参与吸毒、赌博、嫖娼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人员,不列入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
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的补贴标准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超出3.8%的部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每人每月增加12元。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的补贴标准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超出的部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每人每月增加8元。
四、补贴标准计算办法对高于启动条件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部分,按百分点取整计算,即低于1%的,按1%补贴,超过1%不足2%的,按2%补贴,以此类推。
五、施行时间
从2011年7月1日起实行。
六、发放办法
启动联动机制的次月开始按月发放价格补贴。价格补贴与现行优抚人员抚恤补贴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村五保供养金和失业保障金同渠道、同步发放。七、资金保障
补贴资金根据保障制度由自治区财政全部负担。
八、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确保补贴到位
启动联动机制对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联动机制的重要性,增强民本意识,树立为群众服务的理念,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联动机制的各项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做好协调工作;统计部门负责克州居民基本消费价格指数的具体编制和统计汇总工作,并及时向发改、民政、财政部门以及社会通报克州当月居民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指数情况;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落实及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民政部门负责向财政部门提供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以及城乡低收入群体的保障人数、保障标准、补助水平、资金测算等方面的基础数据,并组织实施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本实施方案自2011年7月起施行,国家、自治区另有出台政策的,从其规定。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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