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吐地行办〔2014〕142号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吐鲁番地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各县(市)人民政府修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地区应急办、地震局备案。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部门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地区地震局备案。

附件:吐鲁番地区地震应急预案

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4年10月17日

吐鲁番地区地震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地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2县、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分级响应

3.1地震灾害分级

3.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4监测预报

4.1地震监测预报

4.2震情速报

4.3灾情报告

5应急响应

5.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5.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5.1.2灾区应急处置

5.1.3地区应急处置

5.2重大地震灾害

5.2.1灾区所在地应急处置

5.2.2地区应急处置

5.3较大地震灾害

5.3.1灾区所在地应急处置

5.3.2地区应急处置

5.4一般地震灾害

5.4.1灾区所在地应急处置

5.4.2地区应急处置

5.5应急结束

6恢复重建

6.1恢复重建规划

6.2恢复重建实施

7保障措施

7.1队伍保障

7.2指挥平台保障

7.3物资与资金保障

7.4避难场所保障

7.5基础设施保障

7.6宣传、培训与演练

8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强有感地震事件

8.2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9附则

9.1奖励与责任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9.3预案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1:地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附件2:指挥部成员及通讯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高效、有序、有力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新疆自治区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吐鲁番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吐鲁番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和相邻地区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灾害的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军地(兵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区行署立即按照预案启动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地区行署是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视地震应急的需求,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协同行动。

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地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发生地震灾害时地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1.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行署专员或主管副专员

副总指挥:军分区分管领导、行署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地区应急办主任、地区地震局局长

成员:地委宣传部、地区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公安局、科技局、民宗委、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局、商务局、卫生局、外办、国资委、应急办、质监局、广电文体局、安监局、旅游局、信访局、煤炭局、食药监局、地震局、气象局、团委、公安消防支队(地区应急综合救援支队)、武警支队、通信管理办公室、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人行、红十字会、供电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吐鲁番市政府、鄯善县政府、托克逊县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具体工作人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担任。

2.指挥部主要职责:

部署、监督、检查地震应急准备工作;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地区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抢险救灾、灾民安置、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生产恢复、地震监测、次生灾害防范、社会治安、救灾捐赠、涉外事务、灾害损失评估和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等工作;协调军分区、公安消防支队和武警支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提出跨地区紧急应急措施;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常态或一般地震发生时办公室设在地区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地震局局长兼任。当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较大地震灾害时,办公室设在地区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应急办主任兼任。指挥部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3.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地区应急办:负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信息并上报地区领导及自治区应急办,传达上级决策、命令及指示。综合协调和应急指挥处置有关事项。

(2)地区地震局:负责震后发送地震短信,实时通报震情信息;会同民政局及有关部门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等信息,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配合有关部门发布抗震救灾信息;建议指挥部组织协调派遣地区应急综合救援队(地区消防支队);协助有关部门对地震次生灾害进行紧急处置和防范;协助震区政府组建地震现场指挥部;开展震区烈度和影响范围调查、危房鉴定、地质灾害调查及科学考察工作;地震震情信息上报指挥部审核后通报地区应急办和地委宣传部(外宣办);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响应实施情况调查和总结。

(3)地区民政局:负责和地震局及有关部门收集和汇总灾情;负责灾害损失数据审核并报地区应急办和地委宣传部(外宣办);负责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负责应急物资的调拨。

(4)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应急处置和抢修以及地震损害应急评估,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可能产生的次生灾害进行防范和应急处置。

(5)地委宣传部(外宣办):负责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审核并统一对外发布抗震救灾新闻通稿;管理媒体抗震救灾新闻报道;管理境外新闻媒体采访事宜。

(6)地区发改委:负责协调储备物资的应急调度工作;配合对成品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进行调节,保障灾区的能源需求;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采取措施维护灾区市场物价秩序;负责组织编制灾后重建规划。负责做好灾区粮食应急供应工作,重点做好粮源组织和调运、企业粮油加工和销售等工作,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7)地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地区地震灾害救助资金;向自治区财政申请地震灾害生活补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按规定管理分配并及时拨付资金,对救灾资金及物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

(8)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等安全风险监测,开展相关质量抽检,组织开展监督稽查,查处违法行为。组织调度监管医疗器械和药品;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9)地区旅游局:负责发布针对赴灾区和途经灾区旅游的预警信息;负责指导灾区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旅游景区和游客的地震救援处置工作,参与协调处理灾区境外旅游团队人员的安置工作。

(10)地区团委:负责统一接收志愿者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向社会公布灾区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组织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行动。

(11)地区武警支队:按照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领导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秩序。

(12)地区卫生局:负责指导灾区卫生部门开展伤员现场急救、检伤分类、后送转运、治疗康复、灾后疫情控制;协调派遣紧急医学救援、灾后疫情控制、心理卫生支持等卫生应急专业队伍赴灾区参与医学救援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核报医疗卫生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13)地区水利局:负责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保障灾区供水安全;负责和有关部门组织对地震及地震次生灾害、水利系统基础设施的破坏进行紧急处置和摸排抢修。

(14)地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的车辆保障。协助对公路地质灾害险情进行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核报公路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15)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向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提供灾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资料和快速判定分析结果;对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涉灾单位报送监测信息;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分析论证地质灾害成因,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对策措施,协助开展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治理。负责提供灾区现状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资料和快速判定分析结果;负责和有关部门组织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

(16)地区教育局:负责指导灾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在校师生的抢救和临时安置。核报教育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等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灾区共同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和校舍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震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演练。

(17)地区经信委: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油运及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生产、供需衔接,指导企业做好民爆物品的管理或转移;负责核报企业灾害损失情况。

(18)地区公安局:负责调集公安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抢救人员生命、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灾区防火等应急救援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疏散工作;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灾区交通秩序。

(19)地区商务局: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抗震救灾涉外与涉港澳台事务;核报商业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20)地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现场气象监测数据和及时发布灾区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负责为抗震救灾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21)地区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按照地委宣传部(外宣办)的要求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发布地震信息,宣传报道抢险救灾工作以及开展防震减灾主题宣传活动;核报文化体育广播影视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22)地区安监局:负责对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地震灾害进行预警,严防因地震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督促指导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做好灾区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3)地区电业局:负责抢修被破坏的电力设施,为抗震救灾指挥场所、医疗救治场所、压埋人员营救场所和受灾群众安置点保障临时电源,尽快恢复供电;开展灾区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核报电力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24)地区国资委:组织、指导地区所属监管企业做好抗震救灾和重建所需物资的生产、供应工作;核报省属监管企业的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25)地区红十字会:参与灾区救灾救助,开展救灾捐助和现场伤员救治等工作。

(26)地区公安消防支队:按照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积极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做好灾区灭火、危化品泄漏等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工作。

(27)吐鲁番机场:协助有关民用航空企业开展灾情航空调查;负责对被毁坏的机场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伤员、灾民的疏散;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对地震次生灾害进行紧急处置和防范。

(28)吐鲁番大河沿火车站:负责组织对被毁坏的铁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伤员、灾民的疏散。

(29)吐鲁番地区通信管理办公室、无线电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无线电管理局负责保障地震发生后无线电通信通信系统提供专用频率、频点、确保应急通讯畅通。

各协作联动单位应主动向应及时向指挥部、应急办和地震局报送本行业系统救灾安置工作进展、地震灾害调查和损失评估情况。

各协作联动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我地区震情形势,牢固树立防震减灾的意识,切实增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责任感,立足抗大震、防大灾,各负其责,努力形成“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各相关协作联动单位要以服务大局为出发点,充分整合资源,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救灾合力。

要建立协作联动常态化交流与沟通制度,一是地震局将协作联动人员手机号加入地震短信发送平台,相关人员在地震发生后即可以获得地震三要素等信息,以便了解情况、快速响应;二是要建立高效的信息传递、网络通讯、视频会议等系统,保障震时通信畅通;三是协作联动单位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包括行业、部门地震灾害信息的快速收集、相互通报等,尽可能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四是按照相关要求加强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正面报道,其中地震震情由地震部门审核,灾情动态及灾害损失数据由民政局审核后,通报地区应急办和地委宣传部(外宣办),由地委宣传部(外宣办)形成对外发布的通稿,统一口径发布,避免和防止地震谣言散布。

2.2县、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分级响应

3.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直接经济损失占地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

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对各级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做出具体规定。

关于以上、以下的解释:本预案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地区行署领导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协调,地区行署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灾区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支持下,由地区行署指挥协调,灾区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Ⅳ级响应,在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指挥协调并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事件已超出灾区县(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且丧失自我恢复能力。上级政府应根据震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它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发生地震灾害事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原则上III级、IV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并由地区行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新疆自治区地震局。I级、II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办公厅,同时抄送中国地震局。

4监测预报

4.1地震监测预报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新疆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危险区,地区行署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地区内各级地震主管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对于短临出现的明显地震异常及时报新疆地震局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加密短临跟踪分析工作。

4.2震情速报

行政区域内发生震级大于等于3级小于5级的地震,地区地震局30分钟内完成发震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参数的初步测定,同时将速报结果报地区行署及地区应急办公室。震后及时会同自治区地震局台网中心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同时报地区行署及应急办。

行政区域内发生震级大于等于5级地震,地区地震局2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结果。同时报地区行署、地区应急办,并及时会同自治区地震局台网中心在震后3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工作。

4.3灾情报告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

地震事件发生后,灾区所在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受损情况等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如有必要可越级上报,地区相关部门、震区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在本预案所指地震灾害发生后1小时以内,将了解到的情况报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民政局、地震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调查、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时报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地区民政、公安、安全监管、交通、铁路、水利、建设、环保、教育、卫生、通信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各行业部门震情灾情,及时报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内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震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或接待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地区外办、应急办,同时抄送地区民政局、地震局。地区涉外部门获取涉外信息后,要及时将信息报告自治区有关部门。

5应急响应

5.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5.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地震信息通报,各防震减灾成员单位立即组织好灾情统计、数据收集、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1、吐鲁番地区军分区、机场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机场的有序运转,组织修复灾区机场或开辟临时机场,并实行必要的飞行管制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2、吐鲁番地区通信管理办公室按照地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分工职责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3、吐鲁番军分区、武警支队、公安消防支队(地区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等单位迅速集结救援队伍,随时待命等待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出救援指令。

4、地区公安局立即实施治安管理和交通管制,维护灾区治安和交通秩序

5.1.2灾区应急处置

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各类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及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

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5.1.3地区应急处置

地区行署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实施地震应急I级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并根据上级指示,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全力配合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设立抢险救灾、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治安、救灾捐款与涉外事务、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信息发布及宣传教育报道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见附件),部署开展以下工作:

(1)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达应急响应命令,要求地委宣传部(外宣办)、地区地震局、民政局、住建局、卫生局、水利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教育局、气象局、广电文体局、移动公司、电信公司等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并及时安排下属县、市相关部门快速了解和收集本行业及管辖范围内的灾情信息并上报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地区应急办)和当地政府。

(2)协调武警部队,派遣公安、消防部队(综合应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受伤群众。

(3)组织跨县市调动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4)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5)组织抢修通信、供电、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供电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6)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7)根据灾情对饮用水源保护、重要建筑抢险排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人员临时避震、房屋建筑应急评估等工作做出部署。

(8)配合新疆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9)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0)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1)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震区旅游、跨地区和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2)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3)配合自治区地震局做好地震烈度评定、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应急性科学考察等现场工作。

(14)其他重要事项。

必要时,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配合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灾区县、市委、政府,赶赴灾区的自治区地震、民政等部门以及参加抗震救灾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负责同志组成,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县、市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汇同自治区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灾区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每日定时召开灾情分析处置会,由各成员单位汇报当日工作开展情况,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将震情灾情数据与各单位会商核实后,上报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应急办)和自治区外宣办办公室。

(8)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地区赴地震现场的救援队伍和相关成员单位,应及时将情况报地区及当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便于及时沟通和联络。各救援队伍之间要建立联系,遇到危险及时传递信息,同时要自行做好食宿保障工作。

5.2重大地震灾害

5.2.1灾区所在地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等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5.2.2地区应急处置

地区行署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实施地震应急Ⅱ级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自治区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全力配合,并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治安、救灾捐赠与涉外事务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见附件),部署开展以下工作:

(1)下达应急响应命令,要求地委宣传部(外宣办)、地震局、民政局、住建局、卫生局、水利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教育局、气象局、广电文体局等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并及时安排下属县、市相关部门快速了解和收集本行业及管辖范围内的灾情信息并上报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地区应急办)和当地政府。

(2)协调驻地武警部队,派遣公安、消防部队(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3)地区公安局尽快实施治安管理和交通管制,维护灾区治安和交通管制。

(4)组织跨县、市调动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5)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6)组织抢修通信、供电、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供电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7)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8)配合新疆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9)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0)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1)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震区旅游、跨地区和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2)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宣传舆论。

(13)其他重要事项。

必要时,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配合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地区党委、政府,赶赴灾区的自治区地震、民政等部门以及参加抗震救灾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负责同志组成,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县、市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汇同自治区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灾区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每日定时召开灾情分析处置会,由各成员单位汇报当日工作开展情况,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将震情灾情数据与各单位会商核实后,上报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应急办)和自治区外宣办办公室。

(8)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地区赴地震现场的救援队伍和相关单位,应及时将情况报地区及当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便于及时沟通和联络。各救援队伍之间要建立联系,遇到危险及时传递信息,同时要自行做好食宿保障工作。

5.3较大地震灾害

5.3.1灾区所在地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5.3.2地区应急处置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者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应对措施建议,自治区启动Ⅲ级响应,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支持下,由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采取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派遣公安消防部队(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必要时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派遣等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组织调动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3)地区公安局视情况采取治安和交通管制,维护灾区治安和交通秩序。

(4)指导、协助抢修通信、广播电视、供电、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和饮用水源保护、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险抢修等工作

(5)根据需要派出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恢复等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协调非灾区地、县、市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7)需要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5.4一般地震灾害

5.4.1灾区所在地应急处置

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5.4.2地区应急处置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者地区地震局提出的应对措施建议,地区启动Ⅳ级响应,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支持震区地震应急工作。根据灾区需求,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单位协助灾区做好地震监测、趋势判定、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支援物资调运、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必要时,派遣公安消防部队(综合应急救援队)、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5.5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供电、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恢复重建

6.1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灾害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地区行署根据需要编制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实施各项具体工作。

6.2恢复重建实施

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7保障措施

7.1队伍保障

地区有关部门、武警部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地震工作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7.2指挥平台保障

地区地震局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7.3物资与资金保障

地区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自治区财政对于达到自治区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县(市)地,适当给予支持。

7.4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5基础设施保障

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地区广电文体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地区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地区发改委和供电公司指导、协调、监督加强供电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地区公安局、交通局、公路局等建立健全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高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6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地震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强有感地震事件

当城市和大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地区地震局及时与自治区地震局加强沟通对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地区行署,同时通报地区有关部门。地区行署督导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8.2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地区地震局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工作。地区行署督导传言发生县、市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

9附则

9.1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及地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地区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地区行署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地区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各县(市)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地区地震局备案。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地区地震局备案。

下列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地区管辖单位报地区地震局备案。县(市)人民政府管辖单位报县(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一)供水、供电、排水、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

(二)交通、铁路、机场、通信等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

(三)学校、医院、文体活动场馆、商场、车站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四)水库、电站、矿山、石油化工企业管理单位;

(五)三级以上病源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单位;

(六)金融、广播电视等单位;

(七)档案馆、博物馆、自治区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八)因地震灾害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其他单位。

9.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地区地震局负责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地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2.指挥部成员及通讯录

附件1

地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地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公安局、地震局、安监局、吐鲁番地区军分区、武警支队、公安消防支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清理灾区现场。

(2)群众生活保障组。由民政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民宗委、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农业局、商务局、旅游局、粮食局、团委、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县、市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局、质监局、食药监局、吐鲁番军地区分区、武警支队、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群众和救援人员的服务与心理援助。制订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发改委牵头,经信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局、商务局、国资委、广电文体局、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银监局、人行吐鲁番中心支行、供电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5)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地震局牵头,经信委、科技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质监局、安监局、气象局、公安消防支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震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6)社会治安组。由公安局牵头,教育局、民宗委、司法局、银监局、地区信访局、武警支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7)救灾捐赠与涉外事务组。由民政局牵头,地委统战部和外办、商务局、食药监局、旅游局、团委、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捐赠相关事宜,处理其他涉外事务。

(8)地震灾情调查及灾害损失评估组。由地震局和民政局牵头,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震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9)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宣传部牵头,地委统战部和应急办、外办、民政局、地震局、广电文体局、旅游局、电信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适时组织安排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附件2:

指挥部成员及通讯录

指挥长:

谢强地区行署副专员

副指挥长:

易卫吐鲁番军分区参谋长

仲生浩行署秘书长、地区应急办主任

何远新行署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地区应急办常务副主任

王勇地区地震局局长

成员:

艾合买提·吾甫尔吐鲁番市政府市长

艾尼瓦尔·吐尔逊鄯善县政府县长

阿迪力·艾力托克逊县政府县长

张朝密地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王甫志地委宣传部副部长

艾尼娃尔·吾甫尔地区行署办公室副主任

邱素君地区团委书记

外力·乃吉木丁地区人社局局长

温倩姆·阿不力孜地区民政局局长

艾力·衣明地区民宗委主任

阿不都克然木·阿不都热合曼地区外办主任

贾爱明地区信访局局长

加帕尔·吾甫尔地区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

汤红杰地区发改委主任

聂自成地区财政局局长

崔福泉地区国资委主任

冯春明地区经信委主任

艾日肯·艾外都拉地区商务局党组书记

王漠地区国土局党组书记

王平地区住建局局长

艾尔肯·买买提地区交通局局长

吾斯曼·尼牙孜地区环保局党组书记

陈书国地区旅游局局长

王赤地区安监局局长

徐建新地区煤炭局局长

赵新亭地区质监局局长

赛福丁·卡德尔地区农业局局长

黄庆文地区水利局局长

马友博地区畜牧局局长

党军地区气象局局长

买明·阿不都热依木地区教育局局长

张志军地区科技局局长

钱昊亮地区广电局局长

卡德尔·阿不都斯木地区卫生局局长

多力坤·胡加不都地区食药局局长

杜新涛地区公安局局长

吾买尔·艾力地区司法局局长

任党国地区武警支队支队长

钱勇地区消防支队支队长

杨延佳地区地震局副局长

木合塔尔·买买提地区地震局副局长

梁鹏地区电信公司总经理

郭万军地区移动公司总经理

王岚地区联通公司总经理

马少寅地区电业局局长

崔志瑞地区人行副行长

邓光波地区财产保险公司经理

战成玉地区人寿保险公司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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