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关于新社会组织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见的通知
批转关于新社会组织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乌政办[2010]1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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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4-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批转关于新社会组织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2010]122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关于新社会组织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新社会组织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见
根据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厅、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完善街道社区维护稳定和服务群众工作机制责任分解》的通知(市党办发[2009]15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新社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建立完善“两个机制”的重要意义
乌鲁木齐“7.5”事件以来,在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市委紧紧团结和依靠基层党组织、各族干部群众和广大武警、公安干警,采取果断有力的措施平息了事件,社会趋于稳定,群众生活秩序恢复正常。但是,首府维稳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异常复杂,各种不稳定因素和安全隐患依然较多,群众的各种诉求和大量的民生问题需要解决。街道社区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战斗堡垒,是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建立完善街道社区维护稳定和服务群众工作机制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迫切需要和重要任务。新社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建立完善“两个机制”的重要意义,服从大局,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积极配合街道社区完成此项工作。
二、新社会组织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为构筑和谐社会和维护首府稳定做贡献
新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多种类型,涵盖经济、社会、文化、科技、教育、卫生等多个领域。在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新社会组织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建工作,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改革开放。要大力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活动,积极化解社会矛盾。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继续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进一步提升社会的诚信度和公信力,切实履行好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公共服务职能,为构筑和谐社会和维护首府稳定做贡献。
三、新社会组织要服从和服务于所在街道社区的维稳工作
当前,维护社会稳定是我市压倒一切的中心工作,新社会组织要努力践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服从和服务于所在街道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维稳工作总体部署。制定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强有力的组织指挥机构,确保市委、市政府各项维稳工作任务的落实。与此同时,新社会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要教育引导全体会员坚决与党和政府保持一致,密切注视敌社情情况,各类培训机构要严防“三股势力”的渗透,充分发挥党、团组织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要坚持重大活动事前报告制度,坚持以章程为核心开展工作。作为社会组织业务主管的卫生、教育、工商、文化、商务、体育、园林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新社会组织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使其充分发挥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新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做好服务群众工作
目前,新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大都比较年轻,知识层次较高,职业独立性较强并广泛接触社会。新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街道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做好服务群众工作,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开展所在街道社区的热爱祖国、热爱新疆和民族团结教育、维稳宣传、普法宣传、文化娱乐等活动及扶贫帮困、拥军优属、法律援助、免费义诊、疾病预防等社会公益活动,努力形成“社区事务共管、资源共享、辖区单位共驻共建”的良好局面。
五、新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建立完善街道社区维护稳定和服务群众工作机制,要求各级党政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齐心协力。新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抓紧会同相关部门就新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形成“四方共建”(组织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新社会组织)机制,采取单独、联合、挂靠等多种方式,加快党组织的组建步伐,逐步实现党组织在新社会组织的全覆盖。新社会组织的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各自履行服务与管理职责,经常深入新社会组织,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为他们协调解决面临的实际困难与问题,不断提高新社会组织的综合能力和服务社会能力,为新社会组织履行社会责任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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