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伊州政办发〔2009〕49号
颁布日期:2009-05-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9〕49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为进一步落实《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61号)精神,开发公益性岗位,鼓励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切实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保持就业局势稳定,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口岸,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61号),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经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公益性岗位是指符合公共利益的服务类和协助管理类岗位。主要包括:

(一)城市社区开发的保洁、保安、保绿、公共设施养护以及社区提供的非盈利性文化、教育、体育、医疗、保健、托老、托幼、托残等用于公用事业服务性岗位;

(二)城市管理、劳动保障、公共交通、社会治安、民政、卫生监督、环境保护、人口计生、工会组织等部门提供的协助管理性岗位;

各县市、口岸应根据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性质合理确定补贴人数上限;州本级各部、委、办、局、群众团体安排清洁员、保安员(门卫)、公共绿化管理员,原则总数不超过2名,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增设2-6名协管员。

二、在州直行政区域内,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且领取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列人员,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及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

(二)女年满40岁、男年满50岁及其以上城镇失业人员(简称“4050”人员);

(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六)失去土地(因政府征地)且符合上述五款条件之一的农民;

(七)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八)截至2011年12月31日前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

三、各县市、口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9〕7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的人员进行认定。经认定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栏内填写意见和签章(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

四、对公益性岗位实行按季集中审批制。由用人单位每季初10日内,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伊犁州直公益性岗位空岗信息报告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汇总提出岗位补贴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会审后,经州、县(市)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用人单位按照“公开招聘,自愿报名,择优录取”的原则予以安置;对参加招聘的“4050”人员,应给予照顾或免予考试。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超过10个以上的,需报州、县(市)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执行。

五、州直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包括中央、自治区驻伊各类企业。以下简称“各类企业”)新增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待遇。

六、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中央、自治区驻伊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待遇。灵活就业的范围主要指: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在社区从事修理、修配、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保健按摩、服务织补、果疏零售、小百货、早夜市、小饭桌、家政服务等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性工作的,以及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其他灵活就业项目。

七、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不同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待遇。

(一)就业困难人员中属于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三、四、五、六款身份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待遇。其中:“4050”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不受3年期限限制,可按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就业困难人员中属于本通知第二条第七、八款身份的,只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不能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待遇。其中:“4050”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受3年期限限制,可按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八、州直各类企业新增岗位安置失业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待遇。

(一)各类企业新增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可以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4050”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受3年期限限制,可按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安置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初次创业人员创业成功,其创业人员本人及其被招用人员,可按照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待遇。

九、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待遇。其中:“4050”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受3年期限限制,符合灵活就业条件的最长可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

十、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执行;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和经济组织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

十一、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可从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各县市因扩大公益性岗位需支付的岗位补贴资金,从各县市政府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不足支付的,由同级(各县市)财政负担。

十二、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程序、需提供的资料和要求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9〕18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9〕19号)执行。

十三、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不得为了享受就业扶持政策裁减已安置就业的人员。

十四、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行政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和各类企业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2008年12月31日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县市、口岸要加大工作力度,在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审核审批各种扶持政策方面,严格按照自治区、自治州的规定执行;要按时足额发放就业困难人员的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以各种理由向就业困难人员分摊订报刊、捐款等各种费用。

自治州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口岸贯彻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伊犁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空岗信息报告表(点击下载)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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