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政府文号:昭政发〔2012〕8号
颁布日期:2012-02-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新修订的《昭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昭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昭通市第三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在中共昭通市委的领导下,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忠于职守、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各工作部门局长、主任组成。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并主持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第七条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第八条副市长、秘书长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合作交流等活动。副市长、秘书长既应按照工作分工独立处理分管工作,又应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秘书长在市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人民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央、省、市的有关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三章履行职能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促进经济增长,积极增加就业,保持物价相对稳定,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三条加强市场监管,不断优化发展环境,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运作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积极做好群众工作,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五条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建立健全公共产品、社会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积极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

第四章科学决策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完善各方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民主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对事关全局的重要决策,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报请市委决定。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群众团体、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吸纳诤言。

第十九条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多方案进行比选;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制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符合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各项决策部署,紧密结合昭通实际,加强调研和论证,增强可操作性。

第二十二条根据全市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改善开放招商环境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清理、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审查或组织起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登记备案。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市人民政府登记备案。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工作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积极推进综合执法工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认真组织执法评议考核、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建立完善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执法体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六章行政监督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财政预算草案、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和涉及全局的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要事项,必须及时向市委报告。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必须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或询问,接受执法检查,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认真办理政协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法制督察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责成有关方面认真调查处理,切实维护好群众利益。

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接受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对通过监督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必须认真查处和整改,重要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各工作部门局长、主任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决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事关全局的市人民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重大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县区人民政府县区长和其他市直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的领导和市法院、市检察院、昭通军分区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参会。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文件、重要会议精神,传达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研究制定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和涉及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重要政策措施;

(三)讨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要工作安排等事项;

(四)讨论确定向省人民政府或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或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涉及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与议题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研究解决需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的重要问题。

第三十六条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受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研究、协调、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

第三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副市长、秘书长按照工作分工协调审核后报市长审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三十八条凡属副市长、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原则上不提交市人民政府会议讨论;除特殊情况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会议讨论。

第三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的参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和要求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必须通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会。

第四十条规范并减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作用。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在年初报经市长审批,按照计划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1年内原则上只能召开1次全市性系统会议,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全市性系统会议的,应提前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市人民政府领导临时决定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办理。

第四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应严格审批,控制规模。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得邀请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八章公文办理

第四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云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退回报文单位。

第四十三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则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

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由市长审签;上行性公文、人事任免、组团出国(境)学习考察,由市长审签;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审签;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由召集会议的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审签。其中涉及财税、重大经济政策、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签。

第四十五条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或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公文,经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核,公文内容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同时送相关副市长审核;一般事项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签;涉及重大发展规划、财政支出、重点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签。报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或需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秘书长或相关副秘书长审签;涉及市人民政府决定事项的,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签。

第四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向市人民政府请示事项与报告工作要分别行文,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领导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不得多头报送。

第四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行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讲求质量和时效。

第四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必须加强协调,相互支持,若部门间对拟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有意见分歧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事项上交市人民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详细说明各方理由和依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协调或作出决定。

第九章政务督查

第四十九条全面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狠抓各项措施落实,确保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切实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五十条市人民政府督查落实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要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重大建设项目的落实情况;

(三)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的落实情况;

(四)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情况;

(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第五十一条坚持重要决策抓督促、重要部署抓跟踪、重点工作抓责任、重大项目抓落实,不断创新督查工作方法,强化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年度重要工作督查制和重大建设项目责任制,年初安排部署,年中督促检查,年末评价考核,确保各项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五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督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后进行督查。

(二)检查催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必须明确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并按照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贯彻市人民政府会议情况,一般应于会后1个月内报送。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阅示。

第五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建立健全抓督查促落实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责任制度、督办制度和考核制度,确保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十章公务活动

第五十四条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县区、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庆典、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市人民政府领导原则上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题词、题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五十五条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国重要人士,由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提出意见,呈有关领导批准;会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和台湾人员、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等,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批。

第五十六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国(境),按照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因公出国(境),由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副职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正职报市长审批,从严控制公费出国(境)学习考察。

第五十七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公务活动的新闻报道应从严把关。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等,均应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宣传报道。

第五十八条市外新闻记者采访市人民政府领导,应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按有关规定把关,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

第五十九条市人民政府领导接待来昭客人,除参加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的活动外,需要宴请的按照对等、对口的原则,安排有关领导代表市人民政府宴请1次。

第十一章作风纪律

第六十条大力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改进学风、会风和文风,切实精简会议,规范公文运转,倡导开短会、讲短话、发短文。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反对虚报浮夸、急功近利,努力营造心齐劲足、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争做学习的表率,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经济、管理、法律和各项业务等方面的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深入调查研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第六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学习贯彻《昭通市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及《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实施意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行为,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良好风气。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从严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严肃查处。

第六十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突发事件;对职权范围内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请示。对迟报、漏报、瞒报重要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必须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十四条副市长、秘书长离昭外出或休假,应事先报市长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离昭外出或休假,应事先报市长批准;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昭外出或休假,应事先报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批准。

第六十五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工作时提出,在市人民政府没有作出新的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行;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

第六十六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外出考察和到基层调研指导工作,应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安排迎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第六十七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从严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条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切实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

第六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实行领导工作岗位AB角制度。互为AB角的领导同志,其中一位出差或休差期间,由另一位代行职责。互为AB角的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同时出差或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出差或休假的,由常务副市长代行职责。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6年5月25日发布的《昭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昭政发〔2006〕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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