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厅机关借调、挂职人员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厅机关借调、挂职人员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相关事业单位:

按照厅长办公会议要求,现就做好厅机关借调、挂职人员清理规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借调人员清理和规范管理工作

(一)对未经批准的借调人员,所在处(室、局)要妥善做好清退工作,5月15日前完成,清退情况于5月20日前书面报人事处。

(二)对经批准的借调人员,严格执行批准的借调期限,到期一律不再办理延期。

(三)专项工作办公室的抽调人员在专项任务结束后,随即返回原单位工作,不再继续抽调。

(四)对清退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和思想工作,对借调期间的表现作出客观的鉴定,对表现优秀的,要向原单位推荐,做好借调人员返回的衔接工作。原单位应做好借调人员返回本单位工作的接收和岗位落实等相关工作。

(五)今后因厅级层面的重大专项工作确需临时借调人员帮助工作的,由牵头处(室、局)根据工作任务轻重缓急,实事求是地提出借调人员的数量、来源、时限等具体意见,报厅党组审定后办理。借调人员原则上应为厅属事业单位在编干部中的业务骨干。

二、进一步规范挂职人员接收和管理工作

(一)坚持把双向挂职锻炼作为培养干部的重要渠道。今后将接收挂职锻炼干部作为厅机关接收非在编人员的主要方式,挂职干部原则上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市局系统内选派和厅属事业单位推荐,人选为科级以上干部和年轻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干部。

(二)接收挂职锻炼干部坚持进出平衡、总量控制、好中选优,必须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规定,严格选派标准,严格管理。干部挂任岗位和职务等安排需经厅党组审定,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1年,到期不再办理延期。

三、分工负责,加强协调配合

办公室、人事处、计财处、后勤服务中心、信息中心等有关处室和单位要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厅机关借调、挂职人员接收安排和服务管理工作。

(一)人事处负责借调、挂职接收协调安排、日常服务与管理,配合派出单位和接收处(室、局)做好期满考核鉴定工作。每年年初对拟推荐到厅借调人员和挂职锻炼干部情况进行梳理汇总,提出拟办意见,报厅党组审定后办理接收或任职手续。

(二)办公室、计财处、后勤服务中心、信息中心按照人事处出具的通知办理相关手续。后勤服务中心应在干部借调、挂职锻炼期间提供办公用品、就餐卡等物品,并在期满时一并收回;信息中心应在干部借调、挂职锻炼期间做好办公自动化系统中身份的确认与核销。

(三)各处(室、局)一律不得自行接收借调、挂职人员。对未按上述规定自行接收的,经查实后由分管厅领导对处(室、局)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人员一律清退,必要时进行通报,并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参考。

(四)各处(室、局)要切实加强对借调、挂职人员的管理,明确纪律要求,做好安全保密教育,严格遵守涉密工作各项规定,期满提前安排好工作交接等事项,并认真负责做好考核鉴定工作。

各处(室、局)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借调、挂职人员清理和规范管理工作。清理规范中有什么问题和情况,及时沟通协调,妥善予以解决,确保清理规范工作顺利实施。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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