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优秀工业设计企业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优秀工业设计企业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 文号:浙经信服务〔2013〕649号 |
|---|---|
| 颁布日期:2013-10-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优秀工业设计企业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工业强县(市、区)经信委(局)、财政局,各省级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
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为发挥省级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内优秀工业设计企业的作用,吸收更多优秀设计资源向基地集聚,推进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省经信委、财政厅共同制定了《浙江省省级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优秀工业设计企业考核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同时就做好2013年度优秀工业设计企业的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2013年12月31日前入驻省级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的工业设计企业。
二、请各地于2014年1月25日前将《省级特色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优秀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表》及按《办法》要求的申报材料报送省经信委(纸质材料一式5份,电子稿1份)。
联系人:省经信委生产服务业处黄哲明,联系电话:0571-87058270,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浙江省省级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优秀工业设计企业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2.省级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优秀工业设计企业申报表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10月30日
附件1
浙江省省级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
优秀工业设计企业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加快块状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81号),为规范省级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优秀工业设计企业奖励的考核评定工作,加快推进省级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已经入驻省级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不含宁波市)的工业设计企业或企业设计中心,具有较高的设计水平和较强的设计成果转化能力。
二、考评原则
鼓励基地内工业设计企业加大与基地所在地块状经济的制造企业合作,吸引国内外优秀工业设计资源向基地集聚,提高设计成果转化值,推进省级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建设,为地方块状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服务。
三、申报条件
(一)在基地所在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从事工业设计服务业务,管理科学、运行规范、机制健全。
(二)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业设计师以上职业资格及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三)工业设计业绩突出,运营正常,依法纳税,服务制造企业20家以上,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20万元,其中为省内制造企业服务不低于50%。
(四)年专利受理数量5件以上,企业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五)同一工业设计企业在各省级基地内设有多家分支机构的,可选择1家申报。
四、申报和材料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优秀工业设计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所在基地审核出具意见后,统一向所在市经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设计企业总结材料,以及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201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2.2013年度企业纳税情况表(包括所得税、营业税)及凭证;
3.从业人员缴纳社保费用清单及学历、资格、职称等证明材料;
4.与相关服务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
5.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
(二)所在市经信、财政部门对基地提出的优秀工业设计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要认真进行初审,并进行实地核查,基本符合要求的,向省推进工业设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三)申报材料一式5份,由所在地市级经信、财政部门联合正式行文报送省经信委(纸质材料5份,电子稿1份)。
五、审核确定
对于各地提出的申请和报送的材料,由省推进工业设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初审和专家评审,择优确定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意见后予以公布。
六、奖励措施
省级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优秀设计企业由省财政专项资金给予适当奖励。
附件2
省级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
优秀工业设计企业申报表
单位:万元
填报企业
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2013年底
设计人员数其中:大学本科及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数
2013年度工业设计业务收入:其中省内:
2013年度服务企业数:其中省内:
2013年度所得税2013年度
营业税
2013年度设计成果转化值2013年度专利授权数量
所在地省级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推荐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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