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4年嘉兴市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和监察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2014年嘉兴市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和监察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环境监察工作,提升环境执法效能,我局制定了《2014年嘉兴市环境察监察专项稽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对照稽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工作,我局将于5月至10月组织对全市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和监察工作进行稽查。

附件:2014年嘉兴市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和监察稽查工作方案

嘉兴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2014年嘉兴市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和监察稽查工作方案

为继续全面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环境监察专项稽查的通知》(环办〔2012〕70号),进一步规范我市环境监察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环境监察队伍的执法水平,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省厅《关于印发2014年浙江省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浙环办函〔2014〕32号)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该工作方案。

稽查目的

通过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的全面开展,进一步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及时发现并纠正环境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制度,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水平,全面推进我市环保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作风扎实、业务过硬、监管有力、服务优良的环境监察执法队伍。

稽查内容

(一)环境监察专项稽查。按照《2013年嘉兴市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方案》要求,对辖区内县级环保部门的稽查,并做好稽查工作总结。

(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贯彻落实《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开展对本级和下级环境执法行为的后督察。

(三)排污费征收工作专项稽查。结合我市实际,重点对热电、水泥等重污染行业排污费征收情况开展稽查。

(四)环境信访工作专项稽查。对我市所有县(市、区)环保部门的环境信访工作开展专项稽查。

三、稽查方式和方法

(一)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1、通过资料审查的方式,重点检查各地贯彻落实《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的情况,是否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纳入环境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并完成《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报告》是否依法向社会公开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等。

2、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情况。采用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核实被稽查单位2013年以来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是否按要求结案,行政处罚是否按要求执行,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是否按要求整改到位。

(二)排污费征收工作专项稽查

1、排污申报核定工作。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核实排污申报核定程序是否合法,《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等登记表的内容是否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符,排污者在排污申报时是否存在拒报、漏报、谎报或申报的原始情况发生变化时无变更申报等行为,登记工作是否超过规定时限、核定排污量的文章法是否正确、数据来源是否合理、核定依据是否有效、计算结果是否正确、核定通知书送达时间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排污费征收工作。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稽查核实排污费征收程序是否合法,排污费征收是否建立专门收费台账,排污费征收的主体是否合法,征收文书是否采用规定格式,征收项目是否全面,征收额计算是否准确,征收通知送达时间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排污费的减、免、缓是否按有关规定审批,对欠缴排污费的排污者是否按法定程序进行催缴和处理,排污费入库是否执法国家规定的“收支两条线”是否存在排污费的截留、挤占或挪用等情况,排污费收缴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并采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告排污费数额,接受社会监督,公告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3、信息化建设。核实被稽查单位是否使用全国统一的排污收费信息管理系统,是否按规定使用排污申报与收费软件进行申报、核定和收费,是否已规范设置征收机构信息、征收标准信息、排放标准信息等内容。

(三)环境信访工作专项稽查

1、环境信访工作检查。通过资料审查方式,核实被稽查单位信访答复、复查意见书是否规范,信访信息是否全部录入信访管理信息系统,积案化解、污染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领导包案工作是否落实到位,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工作开展情况,重点信访案的办理情况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按照《关于建立和推进农村环境监督员制度建设的意见》要求开展了农村环境监督员督查指导工作。

2、重点信访件稽查。通过现场核查方式,核实被稽查单位现场调查和处理工作程序是否规范,调查处理体内容是否有效,环境信访处理是否彻底,环境违法行为是否依法处理执行到位,案件调查处理案卷是否完整。

稽查时间及人员

稽查由市局统一安排,支队牵头,局法规处配合,组织支队稽查科、收费科、建设项目监管科信访调查中心及部分县(市、区)环境监察大队业务骨干于2014年5月至10月下旬对全市进行稽查。

几点要求

1、要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区)环保局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市环保部门搞好稽查。

2、认真做好稽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应按照市局稽查通知要求,准备好各地稽查企业名单和相关稽查资料等。

3、在市局未开展稽查前,各县(市、区)要组织搞好自查自纠,同时对市局未抽查的行业或企业,各县(市、区)亦应组织全面稽查,并将稽查结果上报市局。

4、强化稽查工作纪律。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不得说情。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稽查意见书抓好整改落实。

附:2014年全市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和监察稽查工作计划

附件:

2014年全市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和监察稽查工作计划

时间稽查对象工作内容

5月南湖区、桐乡市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

6月秀洲区、嘉善县、平湖市环境监察工作稽查

7月南湖区、海宁市、海盐县环境监察工作稽查

8月全市信访工作稽查

9月桐乡市、港区、经开区环境监察工作稽查

10月全市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注:1、上述计划为初步安排,如有变动,我局将另行通知。

2、检查人员在全市执法人员中选调,具体人数及要求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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