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试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试行)
|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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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0-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试行)
甬政发〔2014〕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三改一拆”行动的总体部署,建立健全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的长效机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无违建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32号)精神,从2014年起,在全市开展“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无违建”创建工作要求,紧紧围绕推进我市“双驱动四治理”和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以创建“无违建乡镇(街道)和无违建村(社区)”为载体,更加注重依法行政、源头治理,更加注重强化基础、为民惠民,不断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有力推动“美丽宁波”建设,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工作,全社会防控和治理违法建筑的意识进一步增强、长效机制全面形成,违法建设行为得到全面遏制,“三改一拆”行动成果得到有效巩固。
三、创建标准
“无违建乡镇(街道)”所辖村(社区)必须100%达到“无违建村(社区)”标准,并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全面推进创建
1.无存量违法建筑。存量违法建筑得到依法、有效、公开处置。
2.无新增违法建筑。对新增违法建筑做到第一时间发现,即查即拆。
3.无非法“一户多宅”。农村非法“一户多宅”得到清理整治。
4.拆后土地利用率达60%。做到即拆即清,宜耕则耕,宜绿则绿,宜建则建。
5.无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安全事故。未因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社会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做到辖区内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立长效机制
“无违建乡镇(街道)”应全面建立健全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体系:
1.有完善的配套整治方案。按照《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和所在县(市、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等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制定和完善违法建筑配套整治方案。
2.有健全的规划体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有序衔接;实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不含规划撤并的村庄)全覆盖。
3.有完备的防控治理体系。建立实施高效有力的执法机制、全面覆盖的动态巡查机制、畅通有序的投诉机制、及时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制约有力的承诺机制,构建全覆盖、网格化的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体系。
4.有规范的农民建房保障体系。全面实行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指标专项管理,建立村级组织土地民主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农民住房“一户一宅”政策,优先保障无房户、危房户建房用地指标。
四、实施程序
(一)申报。每年年初,经各乡镇(街道)申请,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本县(市)区“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计划,报市“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四季度,纳入创建计划的乡镇(街道)对创建工作进行自查,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初评合格后,报市“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验收。
(二)验收。验收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由市“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履行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含暗访)、综合评审等程序。在此基础上,提出“无违建乡镇(街道)”建议名单报市“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评审。
(三)公示。“无违建乡镇(街道)”由市“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
(四)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后,“无违建乡镇(街道)”名单报经市政府审定,予以公布。
(五)动态管理。“无违建乡镇(街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评一次。复评合格的,保留命名;复评不合格的,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命名。市“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市)区政府要不定期组织抽查,并将结果予以通报。
(六)其他。“无违建乡镇(街道)”申报和验收办法,由市“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无违建村(社区)”的创建和验收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实施意见及市“无违建乡镇(街道)”申报和验收办法制定,并具体组织实施。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要制定实施方案,提出创建目标和工作计划,精心组织,有序推进。要建立“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活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考评等工作。要落实创建活动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
(二)加强宣传发动。各地要加大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活动。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总结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监督氛围。
(三)加强示范引导。坚持典型示范,以点带面。各地要从无违建道路、河道、小区、社区(村)等创建抓起,稳步推进“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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