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寸水库移民安置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甬政办发〔2009〕44号
颁布日期:2009-03-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钦寸水库移民安置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9〕44号

关于印发钦寸水库移民安置

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钦寸水库移民安置任务分解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日

钦寸水库移民安置任务分解方案

建设钦寸水库是市委、市政府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储备战略水资源、福荫后人的重大境外引水工程。移民安置是钦寸水库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根据我市与新昌县的合作建设协定,我市将承担新昌县移民4980人。为妥善安置好这些移民,确保钦寸水库工程如期开工,特制定如下移民安置任务分解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安置原则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迁得出、安得下、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总体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钦寸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切实保障移民合法权益,努力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水库建设顺利进行。

安置原则:坚持有土安置的基本方针,坚持相对集中、分散安置,利益共享、任务共担,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安置原则。

二、具体方案

移民安置任务的分配主要以2007年底各地人口、耕地面积、地方财政收入三方面因素作为测算依据。

因海曙区、江东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人均耕地面积在0.3亩以下,按有关规定不予实地安置,实行“异地转移、资金补偿”;鉴于宁波城市总体规划和江北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发展趋势、城市功能定位,该两区也参照实行“异地转移、资金补偿”,不予实地安置。宁波保税区由于没有特定地域范围,故上缴市财政200万元作为钦寸水库移民安置统筹资金。

确定人均耕地面积达到0.5亩以上的镇海区、北仑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鄞州区、慈溪市、余姚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作为移民实际安置范围(详见附表)。

不予安置地区的安置任务同比增加到有条件安置的县(市)、区,转移安置资源性补偿资金标准为每人5万元,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划拨。

三、有关要求

建设钦寸水库意义深远,是一项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各地、各部门要以全局的眼光,从战略高度落实钦寸水库移民安置工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及时将安置任务分解到乡镇、落实到村,确保钦寸水库建设顺利实施。

附件:钦寸水库移民安置任务分解表

项目

县(市)

安置人数单位:(人)

资源性补偿资金单位(万元)

拟安置数

转移安置数

接收转移安置数

实际安置数

支付资源性补偿资金

接收资源性补偿资金

海曙区

161

161

0

0

805

0

江东区

157

157

0

0

785

0

江北区

214

214

0

0

1070

0

镇海区

230

0

39

269

0

195

北仑区

400

0

69

469

0

345

鄞州区

737

0

126

863

0

630

慈溪市

891

0

153

1044

0

765

余姚市

761

0

130

891

0

650

奉化市

386

0

66

452

0

330

宁海县

447

0

77

524

0

385

象山县

400

0

68

468

0

340

大榭开发区

97

97

0

0

485

0

宁波国家高新区

56

56

0

0

280

0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43

43

0

0

215

0

合计

4980

728

728

4980

3640

3640

备注:宁波保税区上缴市财政200万元作为钦寸水库移民安置统筹资金,不再安排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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