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村镇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村镇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甬政办发〔2014〕94号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全市城乡一体化进程,切实改变当前村庄布局分散、人口集聚度不高、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村镇规划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凝聚共识,切实加强村镇规划工作

做好县域村庄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是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中亟需重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4〕3号)精神,强化城乡规划统筹,优化镇村空间布局,加快推进农村人口向城镇、中心村集聚,工业向园区集中,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向规划建成区集中,土地等资源要素向高效集约利用方式转变。牢固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理念,充分认识村镇规划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村镇规划工作,进一步强化村镇规划在村镇建设发展中的龙头作用。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村镇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的责任,把改进和加强村镇规划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对各级政府社会经济发展的考核指标,确保工作职责、人员、经费落实到位。

二、统盘考虑,调整完善县域村庄布局规划

当前,我市农村村庄布局比较散乱,自然村多、规模小,这不利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设,不利于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不利于高效集约利用土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确保到2016年自然村缩减10%的目标要求,合理撤并,因地制宜,认真分解落实任务,下决心解决村庄布局“低、小、散”和基础设施投入不经济、不可持续等突出问题。

调整完善县域村庄布局规划,要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与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按照“五个一批”的要求,全面融合一批城中村、园中村和城郊周边村,合并集聚一批零星分布的自然村、空心村,保护开发一批生态自然、乡村文化特色鲜明的古村落,整治提升一批中心村、规划保留村,搬迁减少一批偏远贫困及地质灾害多发等不适宜于人居的村庄。制定切实可行的村庄规模调整和撤村建居方案,合理安排好村庄总体布局,要加大各中心城区、镇区、中心村及产业园区辐射范围内村庄撤并力度,根据辐射强度合理确定村民集聚点规模,并明确村庄集聚点和保留的村庄的空间位置及撤并村的规模,明确近、远期撤并村规模及推进计划。

调整完善县域村庄布局规划,各乡镇(街道)要明确“1+3+X”,即一个城镇,农民集聚区、中心村、特色村三类村(区)和X个规划保留村布局体系。要善于从乡土元素、人文历史、自然景观、产业特点等方面挖掘乡村特色,形成各自村庄特色,达到“城镇高度集聚,农村多样保留”的效果。

调整完善县域村庄布局规划,要统筹安排交通、供水、防灾、环卫、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定配套设施的建设标准。要制定共建共享方案,城市近郊区可以依托城市解决,远离城市有条件的地区、距离相近的乡镇可以联合建设交通、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努力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共建共享水平。

调整完善县域村庄布局规划,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五水共治”工作要求,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让水和人和谐相处,让水和村庄和谐共生。要提倡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发展之路,提出区域空间管制规划要求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

各地在调整完善县域村庄布局规划工作中,要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先以镇为单位,摸清村庄分布现状,分析村庄集聚的可行性,形成镇域村庄布局方案,在征求各村村民委员会意见后,于2014年6月底报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整体要求,综合协调后形成规划初稿,经征求意见、规划审查等程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村庄布点规划报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地于2014年11月底前,完成县域村庄布点规划的调整完善工作。

三、精心组织,分类指导村庄建设规划编制

在完成县域村庄布局规划调整完善的基础上,各乡镇(街道)要抓紧进行中心村、特色村和其他保留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或调整完善。2014年底前,各地要完成60%的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或调整完善,到2016年底,全市实现村庄建设规划全覆盖。

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意愿,分普通保留村庄、农民集中居住区、中心村和特色村四种基本类型因地制宜地编制,重点解决农村生产生活设施的具体布局,引导农村有序建设、有效发展,方便群众生产生活。要高度重视农居建筑设计,保留乡村建筑文化,体现生产、生活、生态“三生相宜”。要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切忌不切实际和不顾群众意愿的大拆大建。

编制普通保留村的建设规划要重点对规划区范围内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电信、垃圾收集等生产、生活设施予以梳理布局,对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合理予以配套,保证村民的基本生产生活要求,但对村庄规模、发展边界应予以管控。

编制中心村和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规划,要按照住建部发布的《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建村〔2013〕188号)和省住建厅发布的《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浙建村〔2003〕116号)和《浙江省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规划设计导引》(建村〔2012〕94号)的编制要求,可以适当提高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提高公共服务配套水平,以提升中心村或农民集中居住区的集聚、吸纳能力。

编制特色村建设规划,要依托良好的自然环境资源、历史遗存和传统文化,保护历史风貌与传统街巷格局及历史建筑、历史街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有特色的自然生态环境。要引导特色村走特色发展、差异发展之路,一村一品、一村一风貌,要“留得住乡愁”,避免“千村一面”。对于历史文化名村、国家传统村落,要合理划定新村建设区并明确位置及规模,确保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促进乡村的可持续发展。

四、示范带动,积极开展“多规融合”试点

为集约要素资源,保证规划科学编制和实施,推进城乡一体化,要在卫星城、中心镇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开展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镇环境保护规划等“多规融合”试点工作。加强交通客运、水利工程、环境保洁、生态绿化、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的相互衔接。要求“多规融合”、同步报批,做到目标一致、规模衔接、布局协调、设施共享,真正实现规划“一张图”。按照我市推进城乡一体化部署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优先支持城乡一体化改革试点乡镇,积极开展“多规融合”编制试点工作。试点乡镇“多规融合”规划报批前需取得市级发改、规划、国土、环保部门书面意见,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级发改、规划、国土、环保部门要加强政策衔接和技术指导。2014年11月底前,试点乡镇要完成“多规融合”编制、审批工作。

五、加强监管,努力推进村镇规划法制化进程

加强规划管理,增强规划约束力。加强规划审查,对县域村庄布局规划、村庄建设规划,要组织农办、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严格审查。加强规划审批,严格村镇规划许可制度,村镇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严格执行规划“一书三证”(即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要充分发挥村镇规划对空间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调控作用,凡建设项目所在地段没有规划或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划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加强规划配套,研究建立各级财政投入农村建设项目必须向规划保留村和农民集聚区集中的政策措施。加强村镇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深入推进“三改一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镇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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