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区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管理的通告

颁布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3-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市区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管理的通告

衢政发〔2011〕33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管理的通告

为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市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衢州市区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禁止燃放(以下简称“双禁”)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根据城市发展实际,确定如下区域为“双禁”范围:老城区东以320国道、机场铁路专用线为界,南以浙西大道为界,西以衢江为界,北以衢江为界;西区东以衢江为界,南以石梁溪为界,西以白云大道为界,北以亭川东路为界。

二、实行有限开禁。开禁燃放时间定为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销售时间可提前5天。未开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一律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安全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大中小学校、敬老院,林地、草坪等重点防火区,商品交易市场。

四、市民应当从具有合法经营烟花爆竹资格的经营点购买烟花爆竹,在允许的时间、地点,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需在监护人的监护下燃放。

五、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燃放活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报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

六、对违反“双禁”规定,违规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将依法予以处罚。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双禁”有关规定的,除按规定处罚外,同时通报监察部门及其所在单位,追究相应责任。

七、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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