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衢政办发〔2014〕112号
颁布日期:2014-12-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实施方案(2014-2017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日

衢州市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

燃料锅(窑)炉实施方案(2014-2017年)

为加快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着力解决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对大气环境的影响,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浙政发〔2013〕59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衢政办发〔2014〕16号)和《衢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4-2017年)》(衢政办发〔2014〕99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市委六届六次全会“打造生态屏障,建设幸福衢州”精神,坚持“淘汰改造相结合,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全面实施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

(二)目标及要求。

1.总体目标。

到2017年底,全市禁燃区全面禁止高污染燃料,全面淘汰改造高污染燃料锅炉、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和茶炉;非禁燃区基本完成淘汰改造10蒸吨/小时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基本完成燃煤锅炉、10万千瓦以下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改造或清洁排放改造任务;供热、供气网不能覆盖的区域完成清洁能源替代或清洁排放改造。

2.年度目标。

2014年底前,全市完成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改造10%左右的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油)锅炉,淘汰50%左右小石灰窑。

2015年底前,全市完成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或清洁排放改造30%以上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油)锅炉;淘汰、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或清洁排放改造总量70%以上小石灰窑炉、茶炉、熔炉、煤气发生炉。

2016年底前,禁燃区全面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改造10蒸吨/小时以下锅炉及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茶炉。非禁燃区完成淘汰、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或清洁排放改造60%以上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完成总量80%窑炉、茶炉、熔炉、煤气发生炉。

2017年底前,非禁燃区完成淘汰、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或清洁排放改造90%以上10蒸吨/小时以下分散燃煤锅炉及窑炉、茶炉、熔炉、煤气发生炉。

3.淘汰改造途径。

符合淘汰改造要求的分散燃煤锅炉及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茶炉,可采用集中供热方式进行淘汰替代。禁燃区内的锅炉及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茶炉可采用淘汰方式,也可采用清洁能源替代方式,禁燃区外的可采用清洁排放改造方式。

清洁能源替代方式是指采用天然气、电力、成型生物质燃料替代煤炭等高污染燃料。

清洁排放改造是指对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锅(窑)炉,通过排污设施改造,达到天然气等级排污及粉尘排放指标。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开展调查摸底,制定工作计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开展调查工作,核实禁燃区和非禁燃区高污染燃料锅炉及窑炉、茶炉、熔炉、煤气发生炉的数量、容量、等级等。针对衢州实际,需要淘汰、改造的窑炉重点指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小石灰窑;熔炉是指使用高污染燃料用于熔炼金属的炉子;煤气发生炉是指用煤生产水煤气并用作燃料的炉子;茶炉是指社区使用高污染燃料用于供应商品开水的炉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要加快出台2014-2017年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实施方案,明确关停、改造要求和推进时序。严格按照年度目标任务,落实各项工作,关停一批、改造一批。

(二)加快推进集中供热设施、燃气管网建设。

在“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总要求下,积极开展工作,加快推进集中供热设施、燃气管网的规划和建设进度,要求在2015年底前省级开发区均应建成集中供热或热电联产工程,为淘汰、改造高污染燃料分散锅(窑)炉创造条件。

(三)形成合力加快锅(窑)炉淘汰、改造进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污染燃料锅(窑)炉的淘汰改造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举措,形成合力加快推进我市锅(窑)炉淘汰、改造进程。

(四)做好已淘汰改造锅炉统计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要做好本区域已淘汰、改造锅(窑)炉统计工作,建立数据库,并即时更新。及时将已淘汰、改造锅(窑)炉的数量、容量等信息及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经信委。

(五)严格考评验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的锅炉、窑炉、茶炉、熔炉、煤气发生炉淘汰改造工作考评验收由衢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锅(窑)炉淘汰、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将淘汰、改造锅(窑)炉工作纳入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内容,定期检查,定期考核,考评验收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政绩评价的重要内容,并与建设项目审批、财政资金奖励相挂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经信委为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质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组成的衢州市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锅炉淘汰、改造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也应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逐年制定年度计划,协调推进工作。经信、发改、各开发区(园区)、教育、卫生、商务等部门单位为责任主体按职责分片推进园区外工业企业、园区企业、学校、医院、宾馆酒店的锅炉、窑炉、茶炉、熔炉、煤气发生炉淘汰、改造工作。

(二)加强政策引导。各级财政部门均应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与省下达的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引导各地锅炉、窑炉、茶炉、熔炉、煤气发生炉淘汰改造。市本级淘汰、改造锅炉补助资金最高额度为5万元/蒸吨,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茶炉按年耗煤量折算成锅炉每小时蒸发量参照执行,市级淘汰改造补助资金从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列支,涉及柯城区、衢江区的淘汰改造补助资金按现行市与区的财政体制由柯城区、衢江区自行承担。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衢州市本级淘汰、改造锅(窑)炉补助资金实施细则》,各县(市、区)经信局会同当地财政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淘汰、改造锅(窑)炉补助资金实施办法。

(三)强化监督监管。市、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淘汰、改造负责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未按要求完成锅炉淘汰、改造的企业,要从新项目准入、排污许可证核发、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制约;对拒不执行淘汰、改造的企业,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拆除或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并作出相应处罚,以强力推进锅炉淘汰、改造工作。

(四)加强社会监督。各地要及时将高污染燃料品名、种类及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信息向社会公开,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同时,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宣传禁燃区建设和淘汰、改造非禁燃区分散燃煤锅(窑)炉工作的重要意义,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合力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淘汰、改造非禁燃区分散燃煤锅(窑)炉工作。

附件:1.衢州市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职责分工

2.各县(市、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炉分年度推进目标任务

3.各县(市、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窑炉分年度推进目标任务

4.各县(市、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熔炉分年度推进目标任务

5.各县(市、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煤气炉分年度推进目标任务

附件:附件.doc

http://www.quzhou.gov.cn/xxgk/qzszf_759/zcwj/xzgfxwj/201412/P0201412103331986289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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