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台州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台州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3〕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1日

台州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0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消防工作考核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综合考核各地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基础、其他工作及管理创新共5个部分。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考核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牵头,成员由市综治办、公安局、发改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文广新局、安监局等部门组成,并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六条消防工作考核工作程序:

(一)明确任务。每年3月底前,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根据本办法明确并下达各地的消防工作目标任务。

(二)督导抽查。每年年中组织1次消防工作抽查。

(三)日常考核。对阶段性工作进行日常考核,考核成绩直接计入年终考核成绩。

(四)年度自查。每年年底前,各地逐项进行自查,形成年度自查报告,于次年1月5日前报市政府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五)年终考核。次年初,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各地实施考核,考核工作操作细则由考核工作组研究制定。考核工作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工作操作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六)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7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发生2次以上较大亡人火灾事故或1次以上重大亡人火灾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七)审定。考核结果经考核工作组审议后,由市消安委上报市政府审定。

(八)通报。考核结果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消安委向各地和市级有关单位通报。

第三章结果运用

第七条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市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地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考核得分按比例计入全市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总分。

第九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

第十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综合类安全先进评比资格。并及时整改问题,能立即整改的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各地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指“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相关数据的年度统计时限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起施行。已签订责任书的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与本办法规定的消防工作考核一并进行,不再另行组织。

附件:各地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附件

各地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考核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火灾

预防

(26分)

消防安全源头管控

4分

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1分)

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或审批不合格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2分)

工商、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严格落实消防产品监管职责。(1分)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8分

在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的同时,应结合各地火灾形势及行业、区域性特点,组织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出租房及“三合一”场所等为主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2分)

对区域性、行业性火灾隐患,各地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2分)

各地按时限决定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事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整改。(3分)

完善各地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有奖举报制度和落实奖励经费,发动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1分)

火灾高危单位监管

3分

按照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定本地区火灾高危单位,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1分)

鼓励、引导火灾高危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2分)

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

管理

3分

建设部门应审查建设工地保障安全的具体措施,并依法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安监及公安部门要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2分)

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性能及施工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提高建筑防火性能。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1分)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8分

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规划,制订年度计划。(1分)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场所工作,加强开展以逃生自救为主的宣传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2分)

新闻媒体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1分)

中小学、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1分)

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建立科普基地。(1分)

开展各行业、各领域的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组织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初期火灾的扑救能力。(2分)

消防

安全

责任

(40分)

领导责任

14分

各地在制订社会总体发展规划时,应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2分)

各地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地、各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或联席工作会议,部署重点消防工作,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2分)

各地应将消防工作纳平安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等,严格督查考评。(1分)

各地主要负责人为辖区第一负责人,分管责任人为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要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各地应定期督导检查消防工作,研判行业、区域或阶段性火灾形势,制定有效火灾防控措施,年底实施消防工作考核,每年向市政府专题报告本地消防工作情况。(2分)

各地应制定出台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把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2分)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公安派出所建立消防警务室,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3分)

建立并落实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奖励制度。(1分)

乡镇政府、有关部门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星级宾馆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公安派出所与辖区列管社会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1分)

部门

监管

责任

12分

各部门、单位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并建立消防工作档案。(2分)

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建筑施工工地等消防安全管理,并与主管的规模以上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5分)。

安监、工商、质监、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检查,并落实火灾防控措施。(2分)

各地公安机关每半年向本级政府(管委会)报告消防安全形势,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并存档备查。(3分)

单位

主体

责任

5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达标。(1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消防安全状况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3分)

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多产权多业主建筑以及联合主体、共同主体等模糊主体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人、管理人、消防管理员职责明确,责任落实。(1分)

经费

保障

5分

各地将消防业务必需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5分)

责任

追究

4分

建立并严格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格追究乡镇、部门及业主责任。(4分)

消防

安全

基础

(26分)

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3分

针对本地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制定居住出租房、商业店铺、“三合一”场所、“农家乐”等行业区域专项整治标准,并按照整治标准开展整治工作。(3分)

消防科研和信息化

3分

各地应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当地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在合用场所、家庭旅馆、居住出租房屋等容易发生火灾的场所因地制宜推广使用智能报警、逃生自救等火灾技防物防产品。(2分)

推进“智慧消防建设”,按规划完成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任务。(1分)

公共消防设施

8分

各地和建制镇应科学编制并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在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中,应同步建设、改造公共消防设施。要落实《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并在消防站新建过程中保留原有城区消防站。(2分)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定期维护保养,能够正常使用。(3分)

房管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住宅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和建筑公共部分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各级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城市道路拥堵状况,依托公交快速专用通道建设,建立保障消防车出警时快速通行的救援通道。(3分)

多种

形式

消防

队伍

5分

严格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51号)。(1分)

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街道)、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建立不同标准的消防队伍。各地要依靠社会力量,在社区、行政村建立志愿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2分)

消防文员、合同制消防员队伍建设适应本地消防工作需要。(1分)

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项保障。非现役消防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的社会保险及参照有关标准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3分

依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资格。(2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并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行业公约,实行资信等级制度,规范消防技术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1分)

灭火

应急

救援

4分

各地要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及其他优势专业队伍加强本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1分)

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健全,预案完善,定期演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充足。(2分)

消防装备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1分)

其他

工作

(8分)

/

8分

完成市政府部署的专项行动和其他消防工作任务。(6分)

落实年度内消防规划中有关消防车辆装备的配置工作(2分)

管理

创新

开展社会消防管理创新工作,在全省召开现场会予以推广的,每项加5分;在全市召开现场会予以推广的,每项加3分;在市政府会议上发言的,每次加2分,作书面交流的,每次加1分。

备注

每发生1起较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每起扣10分;发生2次以上较大亡人火灾事故或1次以上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等次。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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