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盘政办发〔2007〕88号 |
|---|---|
| 颁布日期:2007-11-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盘政办发〔2007〕88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盘锦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完善我市城市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消除或缓解处于城市低保对象边缘状态的贫困群众(以下简称城市低保边缘户)相对贫困问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
1.通过科学界定城市低保边缘户的范围,实施重点项目的梯次救助,有效缓解城市低保边缘户在疾病医疗、子女就学和冬季取暖等方面的突出困难,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救助制度,实现救助水平的基本平衡。
2.在对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的过程中,应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救助范围;针对突出困难,有效实施救助;保证救助水平基本均衡;进一步完善救助制度体系。
二、救助对象的确定
1.城市低保边缘户是指收入水平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在不享受长期性救助政策的前提下,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低保对象,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城市居民。对低保边缘户再按其家庭人均收入划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具体确定工作由县区组织实施。
2.按照家庭月人均收入测算,我市目前城市低保边缘户的确定标准如下:双台子、兴隆台区为290元,其中第一类边缘户为236—265元,第二类边缘户为266—290元;大洼镇、田庄台镇、太平镇为230元,其中第一类边缘户为185—210元,第二类边缘户为211—230元;其他地区为200元,其中第一类边缘户为160—180元,第二类边缘户为181—200元。
3.当城市低保标准和低保配套政策救助标准调整时,要相应调整城市低保边缘户的确定范围。
三、救助项目和标准
1.对城市低保边缘户实施的主要救助项目是:疾病医疗(即医疗救助)、子女就学(即教育救助)和冬季取暖救助(即取暖救助)。必要时经过市政府批准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和保障能力适当增加其他救助或扶持项目。
2.上述三项救助政策落实后,城市低保边缘户生活仍有困难的,可通过现行的应急(临时)救助等办法解决。
3.对城市低保边缘户实施的救助按贫困程度实行依次递减的救助标准,形成梯次救助结构,使城市低保户与城市低保边缘户之间的救后生活水平进一步平衡。
4.对城市低保边缘户的教育救助实行与城市低保对象完全相同的全额救助,按其实际的义务教育需要进行“两免一补”全额救助。
在医疗和取暖救助方面,对第一类边缘户按低保对象相应救助标准的80%进行救助,对第二类边缘户按低保对象相应救助标准的40%进行救助。
四、救助管理
1.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由各级民政、教育、房产、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和所承担的任务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对象审批、动态管理等日常工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和取暖救助由相应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名单,按照规定标准进行救助。
2.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的时段(起止时间):医疗救助按年度确定;教育救助按学年或学期确定;取暖救助按年度供暖期确定。在救助时段开始前,由民政部门进行边缘户资格审批,进入救助范围后,救助待遇可享受到救助时段结束。
3.城市低保边缘户的家庭收入核算和审批程序按照城市低保对象审批的有关规定执行,发放城市低保边缘证。
五、救助资金的筹集和分担比例
1.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筹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2.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所需各项资金的分担比例与城市低保户救助所需各项资金的分担比例相同,即在医疗救助方面,市与县为5:5,市与区为7:3;在取暖救助方面,市与区为8:2;在教育救助方面,省财政补助资金后的不足部分,市与县区为5:5。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