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盘政办发〔2007〕75号
颁布日期:2007-09-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7〕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盘锦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55号)精神,切实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一)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二)建立市和县(区)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三)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实现“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

(四)提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

(五)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和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盘锦市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按照省普查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重点污染源范围为:

(1)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范围: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及近海滩涂养殖场。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炉窑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污、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它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水泥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粉煤灰、炉渣、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省指导,市汇总监督,县区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我市普查的技术路线。

1.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关系上,凡是能够现场监测的以现场监测为主,不能做到现场监测的,实行物料衡算和排污系数相结合的方法,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2.凡是列入重点污染源的,全部以市、县(区)调查为主,未列入的以企业自报为主,地方调核为辅。

3.对工业源中占我市污染物排放量65%以上的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以现场监测为主,同时采用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对比监测结果,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4.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市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市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对养殖企业,采取对部分养殖企业进行典型(抽样)调查的方式,根据养殖规模采用排放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5.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07.9-2007.12)。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经费;制定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编制普查表;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购买微机操作系统平台及电子地图等,开发相应的软件和数据库,建立市污染源数据库;开展普查前污染源清查;开展普查指导员及普查员的选调;开展普查相关培训。

2.全面普查阶段(2008.1-2008.12)。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数据审核录入,建立污染源档案,市级进行审核验收等。2008年5月底前,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半年提供普查结果。

3.总结发布阶段(2009.1-2009.7)。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表彰普查工作。

(三)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各级普查机构对辖区内的所有产业单位进行逐一清查。经省、市、县三级审核后形成正式普查登记名册备案,做好普查前的准备工作。凡在我市区域内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要严格按时、如实的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乡镇、街道普查办公室对所辖普查区收集、登记的普查资料审核无误后,上报至县区普查办公室;县区普查办公室对乡镇、街道普查办公室上报的普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后,进行录入、汇总。经审核评估后,将普查资料及评估报告一并上报市普查办公室。在单位清查和普查期间,市、县(区)、乡镇与街道三级普查机构,要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负责问题解答,处理突发事件。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四、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县(区)财政共同负担。各级政府均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市级经费主要用于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定,普查表格编制印刷、相关软件及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重点污染源普查监测经费,宣传与培训,全市数据的汇总、加工与建档,普查员补助,检查验收和总结表彰等。

县区经费按任务分工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各地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等。

污染源普查经费要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预算范围和财政制度,从严控制支出。适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规定和招投标程序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普查组织及实施

普查工作采取全市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各级政府层层签订责任状的形式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盘锦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成员名单附后)。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进行普查前污染源清查汇总;对各县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验收;通报全市工作进展情况。

各县区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聘用普查指导员及普查员。

(二)明确部门分工及责任

环保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定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发展改革委、经委、商业等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和第三产业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发展改革委、经委、商业、工商、税务等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建委、城建等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海洋渔业、动物卫生监管、环保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

统计部门参与制定普查工作方案和有关具体实施办法,做好普查所需资料的提供和有关资料的衔接工作,参与普查相关数据的核定和普查结果的分析与资料开发工作,参与普查结果审定工作。

军分区负责按全国的统一要求组织驻盘部队的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工作。

各县区负责本辖区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做好普查员的选调与培训

1.普查员选调。各县区、乡镇、街道要选调负责工业的领导同志担任普查指导员,抽调3-5名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环保业务骨干担任普查员,负责本辖区内普查的组织实施和普查登记工作。本次普查对象的所有法人单位、有填报任务的产业活动单位,要选调1-2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普查员,负责本单位普查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工作。

2.普查员培训。国家负责省、市(地)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和骨干以及各省级普查培训教师的培训;省负责市、县(区)技术骨干、普查培训教师、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培训;市负责乡镇、街道及所有法人单位、有填报任务的产业活动单位普查员的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四)严格普查质量要求

市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吸收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术规定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各县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核查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在主要环节,市普查办公室采取抽检的方法,评估各县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重新调查。

(五)宣传动员

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盘锦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刘家升(副市长)

副组长王子信(市政府副秘书长)、周杰林(市环保局局长)、杨力(市统计局局长)

成员王庆良(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李万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杨学明(市经济委员会主任)、孙国林(市建设委员会主任)、曾昭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主任)、丁立行(市财政局局长)、于福先(市城建局局长)、付连营(市工商局局长)、朱克强(市国税局局长)、蒋景晨(市地税局局长)、王继章(市公安局副局长)、黄玉民(市商业局局长)、翟鹏飞(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郭雨忱(市动监局局长)、张士义(盘锦军分区后勤部部长)、王立远(市环保局副局长)、孟庆海(中油辽河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处长)、栾玉湖(辽河石油勘探局安全环保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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