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07-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淮政办发〔2005〕94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以及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市区(清河区、清浦区、经济开发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民政部门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并对全市的救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市救助管理站负责主城区(清河区、清浦区、经济开发区)救助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根据《救助管理办法》规定,救助工作中需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主要是:

1、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在履行告知程序后,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求助。

2、救助管理站对送去的人员认为不属于救助对象或者其他原因不予接收的,应说明不予接收的理由,并在交接单上签字。

3、救助管理站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对不遵守法律法规、扰乱公共秩序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需要公安部门协助的,公安部门应及时给予处理。

三、对特殊对象的收治和救助工作

公安、城管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以下特殊救助对象,应本着区别对待、分类施救的原则,按具体情况分别处置,并积极查找、通知其监护人。

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属急(危)重病人(含弃婴)直接就近护送至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或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给予必要的基本医疗救治。

传染病人(含艾滋病患者)按规定要求送至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给予必要的医疗救治。

精神病人直接护送至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或新安医院,给予必要的医疗救治。

既属急(危)重病人又属传染病人或有明显特征精神病人的,直接护送至相关专科定点医院,其他定点医院根据需要及时派出相关人员协助处理其他疾病。

属6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智障人员(痴呆傻等)的,因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视为自愿求助,直接护送至市救助管理站,市救助管理站按照规定履行救助管理职责,实行保护性救助。

属6周岁以下健康弃婴或儿童的,护送至市社会福利院临时安置,同时市社会福利院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市社会福利院安置。

2、公安、城管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送治病人时,收治医院和护送单位应相互配合,共同办理就诊手续。属于救助对象的,通知市救助管理站登记备案,必要时报公安部门配合查询。病人治疗期间由医院和护送单位负责。

3、病人病情稳定好转后,收治医院负责出具疾病诊断书或说明,属于救助对象的,由护送单位凭医院诊断书护送至救助管理站实施下一步救助;查不到监护人和原籍的救助对象报市民政局批准,由市民政福利部门安置。

4、对属于救助范围的病人,医疗服务收费应严格按照省、市物价、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做到项目规范,收费合理,医疗收费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

5、符合救助条件的,各定点医院采用先记账、后结算的方法,每季度凭定点医院出具结算清单和相关凭证,由市救助管理站进行结算。

四、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站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已经提供救助的应当立即终止救助:

1、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应予救助情形的;

2、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

3、求助人身上有明显伤痕,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的;

4、求助人提供的情况明显矛盾并有欺诈行为的;

5、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

6、受助人员不事先告知救助管理站而擅自离站的;

7、受助人员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

五、对街头死亡的无名尸体,由公安机关及时作出鉴定并办理有关手续后,送殡仪馆火化。救助对象在站受助过程中因病救治无效而死亡的,市救助管理站应及时函告其家属、所在地乡镇(街道)、派出所和村委会(居委会)派人前来料理后事。拒不前来料理后事的,市救助管理站在发出通知后一个月,会同公安部门,代理家属将尸体火化,骨灰委托殡仪馆保留一年。一年后如无家属领取的作无名骨灰处理。

六、财政保障经费的几个问题

1、财政部门按照同级同类事业单位定员定额标准核定救助管理站机构经费,并根据救助管理站工作实际情况,结合站内常年救助人数核定专项救助经费,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突发病人的医疗救治以及帮助返家所需经费。

2、对救助对象中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由市民政福利部门给予安置,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经费。

3、对定点医院医治收养救助对象和处理无名尸发生的费用,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经审核后,财政部门据实拨付给民政局,与定点医院结算。

4、民政部门应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禁将机构经费与专项救助经费相互混用。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救助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进行检查。

七、交通部门应当为受助人员返回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提供方便和支持,具体方法由交通运输单位和救助管理站签订协议后执行。

八、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目前还没有设立救助管理站、确需新建的县(区),由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编办苏财社〔2003〕95号通知精神提出方案,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按机构编制现行管理规定,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审批。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做好救助管理站设立(变更)、人员编制核定和登记管理工作。

附件:

一、淮安市市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名单

二、淮安市市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淮安市市区城市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名单

组长:朱毅民副市长

副组长:李森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寿松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姚嘉宾市综治办副主任

叶强市民政局机关党委书记

张庆平市公安局副局长

周耀清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孙邦贵市卫生局副局长

狄运中市财政局副局长

徐效文市交通局副局长

张业勤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纪检组长

高北江市法制办副主任

王立华清河区副区长

王乃良清浦区副区长

徐业恕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叶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民政局。

附件二:

淮安市市区城市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民政局

贯彻实施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起草和完善我市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加强对全市救助管理站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指导全市救助管理站做好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调查、处理救助过程中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以及群众投诉问题。

对经公安、卫生部门鉴定后的“三无”精神病人、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给予救助。

联络省内其他市(县)民政部门,做好受助人员的送返工作;为救助管理站提供工作便利,妥善解决救助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市公安局

切实履行“告知、引导、护送”职责。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及特殊人员,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发现患病的流浪乞讨人员(含残疾人、弃婴、未成年人),通知120送其到卫生部门定点医院救治;发现弃婴的,护送社会福利院安置;对非法传销人员、被拐卖妇女等特殊人员在救助过程中遇有治安问题的,派警力协助救助并实施保护性措施。

对强讨恶要,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流浪乞讨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依法查处侵犯人身财产安全的流浪乞讨人员,打击混迹于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犯罪分子。

市城市管理局

切实履行“告知、引导、护送”职责。在执法管理过程中,发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及行动不便人员,主动依法实行保护性救助,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发现患病的流浪乞讨人员(含残疾人、弃婴、未成年人),通知120送其到卫生部门定点医院救治。

指导各区城管行政执法队伍加强对市区淮海路、健康路、车站、广场、星级宾馆周边、繁华街道以及风景旅游区、重要公共和涉外活动场所、交通要道、窗口地段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力度,对上述区域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教育,劝其离开。

市卫生局

确定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弃婴的救治定点医院,制定基本医疗救治的标准,指导定点医院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医疗救治工作。

市财政局

将救助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经费预算,并予以保证。

研究制订救助管理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市交通局

配合民政救助管理站做好对受助人员的送返工作,为救助管理站购买送返车票提供方便;对被送返流浪乞讨人员中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提供重点服务。

市法制办

根据我市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需要,负责审核关于救助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负责有关救助管理工作的复议案件。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配合民政救助管理站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少数民族的救助工作,协助救助管理站提供少数民族语种翻译。

清河区、清浦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负责组织、协调区公安、城管等综合执法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弃婴的救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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