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环境卫生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3-05-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宿政办发〔2003〕44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环境卫生管理的通知

宿豫县、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示精神,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整洁,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宿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通知如下:

一、管理区域

市新区(东至古黄河、西至环城西路、南至西湖路、北至环城北路)、老城区(东至运河、西至古黄河、南至环城南路、北至三闸),以及宿豫新区范围内主次干道、广场、公园及其他人口集中场所。

二、管理要求

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纸屑、果壳、塑料袋等废弃物以及乱倒污水等行为。

三、处罚标准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纸屑、果壳、塑料袋等废弃物,乱倒污水人员,责令纠正并处10元以下罚款。

四、组织管理

(一)管理人员统一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员,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并组织培训。

(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员应佩带管理标志,罚款应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做到管理文明、规范。

(三)要加强有关宣传,教育市民自觉服从管理。

(四)公安、城管、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管理人员的人身安全。

五、时间要求

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迅速组织落实,确保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员于5月6日前到位。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五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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