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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环境卫生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5-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宿政办发〔2003〕44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环境卫生管理的通知
宿豫县、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示精神,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整洁,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宿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通知如下:
一、管理区域
市新区(东至古黄河、西至环城西路、南至西湖路、北至环城北路)、老城区(东至运河、西至古黄河、南至环城南路、北至三闸),以及宿豫新区范围内主次干道、广场、公园及其他人口集中场所。
二、管理要求
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纸屑、果壳、塑料袋等废弃物以及乱倒污水等行为。
三、处罚标准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纸屑、果壳、塑料袋等废弃物,乱倒污水人员,责令纠正并处10元以下罚款。
四、组织管理
(一)管理人员统一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员,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并组织培训。
(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员应佩带管理标志,罚款应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做到管理文明、规范。
(三)要加强有关宣传,教育市民自觉服从管理。
(四)公安、城管、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管理人员的人身安全。
五、时间要求
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迅速组织落实,确保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员于5月6日前到位。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五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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