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2-05-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

(2002年5月1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增强各级、各部门安全责任意识和责任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的规范化、系统化,有效防范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国办发[1997]36号)、《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现就全市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以及政府领导职责1.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在本辖区的贯彻执行负责。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规,采取措施防范重特大事故,组织对易发生事故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组织查处各类重、特大事故隐患,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确定重点防护单位。

2.市政府每季度定期召开安全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问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对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性较大的项目、重要场所和民用设施的建设、施工、使用实行安全审批制度。

3.各级政府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资金、人员、设施,满足工作需要,并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工伤事故预防;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增加安全投入,发展安全科学技术,推行全民安全教育,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和救助能力;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4.政府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5.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直接负责;其他副职按照工作分工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各主管部门为责任单位。

二、执法监督部门职责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和综合管理,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承担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起草和拟定安全生产综合性文件及有关的规定,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安全生产规划。(2)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综合管理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组织、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并负责监督检查。(3)组织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4)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品的安全管理工作。(5)组织参与安全科学研究,负责“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6)参与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查处。

2.市公安局:负责对消防、道路交通、剧毒、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监督。负责各类大型活动安全方案的审批。

(1)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掌握全市消防安全状况,及时提出工作意见,落实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监督企业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监督责任单位整改隐患;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普及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提高职工群众的消防意识,积极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对消防设计进行审核,组织消防验收;组织火灾调查,认定火灾原因、火灾损失和火灾事故责任;对企事业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2)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管理“四员”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监督管理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负责《爆炸物品运输证》、《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以及“四员”作业证的审查和管理;监督管理剧毒物品。依法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实施安全监督;对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中的安全保卫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发放登记证,检查放射性同位素及放射源保存、保管的安全性;负责全市计算机、歌舞娱乐、电子游戏、网吧、桑拿、按摩、录像放映、餐饮服务及公共场所等经营许可证和治安证的审查发放和管理。

(3)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各类车辆的登记入户,车辆的检测检验、车辆报废;负责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道路安全巡查,查处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违章,组织交通安全检查和治理,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秩序良好。

3.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厂内车辆、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医用氧舱、电梯、防爆电气、起重机械(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除外)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1)负责国务院、省、市政府及政府部门颁布的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贯彻,并对执行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对全市所有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检验的企业,实行安全监察;

(3)负责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许可证》(或使用证)的发放和管理;

(4)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

(5)负责《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许可证的发放和安全监察;

(6)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及特种设备等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市交通局:负责道路、桥梁等建设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保证施工机具安全可靠;加强对道路、桥梁的检查,对发现的险桥、险段及时维护,确保道路、桥梁安全状况良好。按道路等级设置安全设施并确保齐全,标志标线清晰;负责客运站点、线路以及参加客运车辆、人员的审查及汽车修理行业安全管理;负责驾驶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以及交通行业行政审批涉及安全资质的审核、把关。

水上交通安全监督:(1)对船舶进行注册登记;(2)对技术船员考试,签发船员职务适认证书;(3)对进入本港口的船舶实施签证;(4)监督检查船舶的安全技术状况、航行状况和装载情况,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实行监督;(5)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对重点水域实施交通管理;(6)管理沉船、沉物打捞,强制清除碍航物;(7)审批监督水上、水下工程施工和大型设施拖带;(8)审批水上禁航区域,发布航行警告、通告;(9)管理港口、岸线的使用;(10)监督航道水深和助航标志的状况;(11)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12)对技术船员和渡工等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进行培训和考核。

5.市卫生局:(1)负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合格证》的发放;(2)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3)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负责发放《卫生许可证》;(4)对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5)对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和食物中毒及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6)负责卫生管理、食品卫生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7)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食品卫生法的违法行为追查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8)负责本辖区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放射防护监督;(9)对医院等医疗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6.市总工会:依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1)参加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审查验收;(2)监督检查国家有关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规定的执行,参加企业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3)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反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等问题和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现象,要求企业立即纠正,对拒不执行的企业,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4)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有权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5)支持指导企业工会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7.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1)把好注册登记前置审批关。凡涉及安全生产的前置审批手续不齐全的,一律不予登记注册;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行为。(2)在日常的监督管理中,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做好私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有关证照是否齐全,发现证照不全的及时变更,存有安全隐患的视情况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私营企业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3)在各类企业和工商户年检和验照贴花过程中,凡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手续不齐全,不予年检。

8市监察局: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法对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三、各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计划经济、科技行政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和规划时,应当包含安全生产内容,安排安全生产措施项目、安全生产科技研究项目。对各类建设项目立项时,要组织安全可行性论证,组织“三同时”审查验收。

2.市财政局: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和其他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经费。

3.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地点的选址工作,加强对城市供气、供热、供电、供水、通讯以及其他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各管线单位应将原有管线走向、位置报规划部门备案,新建管线必须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在审批各类建(构)筑物的规划许可时,应对消防通道、安全间距作出具体要求。负责由于规划布局等历史原因形成的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查处存在安全隐患的各类违法建设。

4.市广播电视局:把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作为重要宣传内容,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5.市建设局:(1)负责全市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建筑装饰装修,以及与其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安全资质审查(复查)和建筑市场安全的管理;(2)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单位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负责全市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安全资质的监督管理和年检工作;(4)负责全市建筑企业工程质量的论证和验收工作;(5)负责工程招投标中施工队伍等安全资质审查把关;(6)负责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6.市文化局:负责全市印刷业、出版物发行业、音像制品经营户的安全生产;负责新闻出版系统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发放;负责新闻出版系统等业户的年检贴花换证;负责新闻出版系统等业户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实施。

负责全市歌舞娱乐、录像放映、电子游戏等行业安全审查、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安全管理。

7.市教育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校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2)加强对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的监督,确保学生安全;(3)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4)严禁学校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5)督促学校改造危房校舍,强化对校办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有效地防范事故的发生。

8.市商贸局:负责企业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特种劳保防护用品的经营资格认定。(1)审查经营化学危险物品企业的经营场所,仓库和防火、防爆、防毒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规范要求;(2)审查运输工具和装卸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范要求;(3)审查是否具有化学危险物品专业技术人员和储运、装卸人员;(4)审查安全经营的制度和安全管理组织、人员;(5)培训化学危险物品经营管理人员;(6)查处无许可证、违规经营等行为。

对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进行行业管理。

9.市民宗局:负责教堂、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各类宗教活动的安全管理,保证宗教场所等安全。

10.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市政公用设施以及所属单位安全管理或检查,负责市政府建设施工安全以及煤气液化气生产经营等安全管理。

11.其他有关部门职责:农业、农机、旅游、水利、园林、体育、教育、国土、民政、房产、城管、气象、多种经营、粮食、防空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能,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以及本系统各项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政府授于行政及生产经营管理职能的单位,按照授权负责行业安全管理和检查。

各部门要设置安全机构,配备安全工作专门人员,有领导分工安全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是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管理和检查职责,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

四、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简称用人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责: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负责人是其所在单位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1.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投入资金保证建(构)筑物、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安全规范。

3.制定有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4.接受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5.企业要制定安全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实施“三级安全教育”,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持证上岗。按程序及时安排“三同时”工作。

6.每月组织全面检查和日巡查;危险源监控责任到人;每月坚持安全办公会制度;各类安全记录、台帐齐全,对有关的事故隐患制定整改计划和应急方案,及时消除隐患。

7.根据单位规模和性质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日常安全工作。发生事故按规定及时准确报告,按照“四不放过”要求组织处理。

8.各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专门机构。250人以上的单位必须设专职安全人员,3000人以下单位按千分之四配备,3000人以上的单位按千分之三配备,250人以下的单位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全市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方式。

凡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发现存在较大隐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严格依法处理。市区各办事处、街道、小区(包括个体工商户)存在安全问题,原则按属地管理原则管理。六县(市)及贾汪区参照此意见执行。金山桥和城南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所辖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市政府按照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能制定行政责任追究方面的规定。

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安全生产纳入干部考核,并与安监部门协商,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人“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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