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提高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06-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府关于提高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连政发﹝2005﹞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连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状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提高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70元。各县应在年内,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状况,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体现,这对于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于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按照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切实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做好。

二、严格执行保障标准,按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这次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市、区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现有保障对象的重新核准工作和新的保障标准实施后“应保尽保”工作,切实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财政预算,确保提标后按月足额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市、区两级财政仍按6:4比例分担(开发区仍由开发区财政承担)。

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按时组织实施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关系到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我市改革开放稳定的大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连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连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保障城市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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