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1年公民无偿献血任务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1-02-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发〔2001〕8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1年公民无偿献血任务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有关规定,现将2001年公民无偿献血任务指标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为此,凡在我市的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独资、合资、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按时完成献血任务,个体工商业户,由所在区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的在校学生要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严禁单位雇用他人顶替职工献血,违者给予相应处罚。有献血任务的单位请提前与长春市人民政府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4649453,自由大路122号),以保证按时完成任务。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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