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7-03-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

镇政办发〔2007〕6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52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结构调整、科技创新、强化管理为抓手,创新机制,完善政策,抓点促面,节存量,限增量,努力形成政府大力推动、市场有效驱动、企业和公众参与互动的节能工作新格局,积极营造有利于节能的良好氛围,加快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10年末,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2吨标准煤,比2005年降低20%,年均下降4.4%,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降低22%,建筑节能20%,机关团体节能20%,重点能耗行业的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总体水平达到或接近本世纪初国际先进水平;培育100家节能示范单位,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节能依法监管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市场服务体系、科学管理体系和社会参与体系。

二、着力抓好重点领域节能

(三)强化工业节能。突出抓好冶金、电力、建材、造纸、纺织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工作。组织实施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行动,推动企业积极调整产品结构,重点抓好工业锅炉、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

(四)推进建筑节能。大力发展节能节地型建筑,认真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严格按照节能标准组织建设项目论证、图纸设计和审查、施工监督、节能检测和项目竣工节能验收等,确保节能建筑的效果和质量。辖市以上所有新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必须全面执行节能50%的建筑设计标准,并逐步过渡到节能65%的标准。鼓励在建筑中开发利用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加大现有宾馆、饭店和政府、商业大楼等的综合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应用。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五)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加强交通节能管理,合理规划交通运输体系,努力建设节能型的交通运输系统。发展公共交通与现代物流集约配送,降低运输能耗;城市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行业逐步推广燃气汽车,实现油改气,鼓励使用醇类、燃料电池等节能环保型混合动力交通工具,倡导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小排量汽车,加快老旧汽车、船舶等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积极推广汽车等运输工具节油技术。

(六)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大力推广使用半导体灯、双端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等高效节能灯及其照明系统。

(七)抓好农村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的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加快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以及小型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因地制宜发展风能、太阳能以及农作物秸杆发电、秸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

(八)推动政府机关与事业单位节能。各级政府机关要率先垂范,带头节能,努力成为全社会节能的表率。以节电、节油为重点,对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公共财政开支的单位进行试点,通过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实施内部绩效考核等办法,抓好政府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物空调、照明系统改造和公务车节能,努力降低机关用电总量,实行政府节能产品目录采购制度,优先选购节能产品、节能技术、节能材料,率先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低能耗设备和产品。

三、加快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

(九)大力调整产业结构。根据资源条件和环境容量确定不同区域发展方向、功能定位,合理规划产业和地区布局,调整部分产能过剩行业,避免盲目重复建设。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工业带动和数量扩张带动,向三次产业协同带动和优化升级带动转变,立足节约能源推动发展,合理规划产业布局,避免由于决策失误造成能源浪费。

(十)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充分发挥服务业耗能低、污染少的优势,积极推进服务业集团化、网络化和品牌化经营,引进先进服务技术和服务标准,创新服务产品,促进规模经营,提高竞争能力,努力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十一)调整优化工业结构。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改建高耗能项目,实行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限期淘汰所有不符合能耗标准的在役机电通用设备,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和停止供电,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积极推进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

(十二)优化用能结构。大力发展高效清洁能源,加快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逐步减少原煤直接使用,增加煤炭用于发电的比重,提高能源的转换效率。

四、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十三)加强节能科技攻关。各级政府要把节能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加大对节能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的支持力度,积极组织实施重大节能技术专项,重点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新型照明、空调节能、建筑保温隔热等领域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加强对高效能工艺、技术和产品以及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研发。要把重大节能技术项目优先列入科技计划和先进制造业基地产业化项目计划,加快产业化进程。要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优势,推进产学研合作,开发应用先进节能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十四)加快节能技术推广应用。组织落实燃煤工业(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机关团体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抓好一批节能型和清洁生产示范企业,树立节能典型,整体提高企业能源利用综合效率。

(十五)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培育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加快推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节能新机制,促进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克服节能新技术推广障碍,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化。

五、强化监督管理

(十六)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和公布。重点用能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强化基础工作,设置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能源利用水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辖市、区政府要牵头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跟踪指导、监管、服务和考核,并辅之一定的奖罚措施。市级有关部门要确定重点用能单位,签定节能目标责任状,组织对节能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加强节能工作的日常指导、监督和服务。

(十七)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含增加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市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各辖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中,要将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作为重要审核条件,项目必须达到该行业能耗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其中工业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原则上不得高于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平均水平的1.5倍,其他项目不得高于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的平均水平。超过该限额确需建设的,应当报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十八)严格用能设备能耗准入。对汽车、空调、冰箱、风机、水泵等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施能效标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已颁布的产品能效标准。对国家还未制定能效标准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制定地方强制性能效标准。加强对市场销售用能产品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能效标识管理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能效标准用能产品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提高用能设备能效准入门槛,从2007年9月1日起,凡进入我市市场销售的房间空气调节器,能耗等级必须达到2级以上,低于2级的不得销售。

(十九)加强节能建筑实施过程的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狠抓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节能性能检测、节能验收备案和房屋销售等环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检测和验收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把建筑节能设计文件专项审查关,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设计文件或未能进行节能计算的设计文件,不予通过审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设计专项审查意见和节能施工实施方案实施监理;检测机构应对进入工程现场的节能材料、节能产品按规定抽样检测,推行房屋竣工现场检测制度,对房屋的节能效果进行综合测定;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节能建筑质量进行专项验收,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工程,施工验收备案机关将不予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房屋产权使用证。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好每一个环节,形成建设环节的闭合管理,确保建筑节能设计实施到位。

(二十)加强电力需求侧和电力调度管理。加快能效电厂建设,提高电力终端使用效率,引导用户科学节约用电,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改进发电调度规划,实施节能经济调度,安排高效大机组多发电,建立发电煤耗、供电线损考核制度,促进电力行业降低能耗,提高效率。

(二十一)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所用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

(二十二)加强能源执法监管与能源检测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充实能源执法监管力量,完善节能监管体系,保障执法监管经费,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积极创造政策条件,支持和鼓励有实力和资质的投资者与专业人员进入节能服务市场,开展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提供节能项目评估、设计、融资、施工、运行管理等全方位服务。

(二十三)进一步健全统计和计量体系。统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分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及其降低率、生产总值电耗和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完成情况。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指标和统计网络,充分调动和利用社会统计资源,建立能够科学反映各地区、各行业能耗水平,并与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相衔接的节能统计体系。强化对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统计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能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能耗数据。

质监部门要依法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合理配备能源计量用具,狠抓能源计量管理制度的落实,做好能源计量用具的定期检查、校准,引导企业全面建立能源计量检测体系,提高计量保证能力和计量管理水平。依法加强已实施能效标识的产品监管工作。

六、加强政策引导

(二十四)加大政府节能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公共财政对节能的支持力度,在编制预算时要安排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广应用、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节能服务平台建设和先进节能管理模式推广应用的运作等所需费用,形成支持节能的稳定资金渠道。认真研究并执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和支持节能产品(技术)的生产、应用和推广,加快培育发展新型节能产业。

(二十五)拓宽节能融资渠道。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项目的支持力度。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与金融主管部门的联系,适时向社会和金融机构推介有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节能项目,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要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和争取国内外金融组织贷款,鼓励担保机构对节能项目进行投资担保,加快企业节能降耗更新改造。

(二十六)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各地、各部门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节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七)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配合协调。成立镇江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节约能源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各司其职,明确责任。市经贸委牵头负责全市节能日常工作,重点抓好工业和商贸企业节能工作;市建设局负责建筑领域的节能工作;市交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交通领域的节能工作;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负责机关节能工作;市旅游局负责宾馆、旅游行业节能工作;市农林局负责农业、林业节能工作。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统计局、镇江质监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调做好节能工作。

(二十八)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按年度将“十一五”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和各部门,加大约束力度,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要将节能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体系中,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绩考核指标。

(二十九)加强节能宣传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宣传文化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能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营造良好的节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认真组织节能宣传周活动,举办科技宣传周、节水宣传活动等专项活动,宣传节能管理和节能科技知识。全面动员全社会节能行动,大力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消费观念,使节约成为每个公民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为。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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