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 文号:嘉政发〔2008〕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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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9-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嘉政发〔2008〕74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市委关于改善民生、发展教育的精神,着力解决我市学前教育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升我市学前教育的整体水平,现就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理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一)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按照托幼一体的要求,把学前教育纳入基础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全面落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二)完善居民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制度。各地在实施旧城改造、新区建设时,应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幼儿园建设纳入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好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对单独布点建设并实行公办等级收费标准的非营利性幼儿园建设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依据城市规划与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在界定产权关系的基础上,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的条件,由业主取得土地后与住宅小区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建成后移交教育部门统一安排用于学前教育。
(三)理顺镇、村幼儿园的管理体制。每个镇办好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并承担本辖区学前教育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职能。鼓励公办中心幼儿园在行政村举办分园,实行统一经费管理、统一教师调配、统一教师工资发放、统一工作考核、统一教玩具配置的管理模式。
(四)实行幼儿园法人登记制度。公办幼儿园按准公益类事业单位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登记,民办幼儿园按民办非企业单位报民政部门批准登记。
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教师待遇
(五)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力量。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配足学前教育专职管理干部和教研员,切实承担起本辖区学前教育管理和指导的职责。
(六)建立幼儿园教师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幼儿园教师实行资格准入制度,由幼儿园自主聘任,实行合同管理。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幼儿园教师应予以注册登记,并为其业务培训、专业发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优评先以及有序流动等提供制度保障。
(七)落实公办幼儿园编制和人员。各县(市、区)要根据公办幼儿园的办学规模和定编标准,合理确定幼儿园教师编制,确保公办幼儿园教师逐年配备到位。优先配备公办幼儿园骨干教师和管理人员,其余人员可通过招聘合同制教职工予以解决。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
(八)健全幼儿园教师基本待遇保障制度。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参照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福利状况,制定非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指导标准,并依此开展相应工作检查指导。幼儿园其他教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幼儿园应按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政策,依法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其中为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中幼儿园承担部分,县(市、区)财政应给予不少于二分之一的补助。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评奖和评优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待遇。
(九)提高幼儿园教师综合素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幼儿园教师在职继续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有计划、分层次地实施幼儿园教师培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保健和保育人员的业务培训。重视名园长和名教师的培养,鼓励幼儿园教师学历提升,力争到2010年,全市幼儿园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100%,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达到60%。
三、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学前教育经费
(十)落实学前教育事业经费。逐步增加政府财政对学前教育事业的投入,3年内将幼教经费占县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从目前的1.5%提高到3%左右,并将其列入财政预算。镇(街道)每年要根据上级的奖励、补助,安排足够的配套经费,用于举办公办镇中心幼儿园和改善村幼儿园办学条件。
(十一)落实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和帮扶资金。各县(市、区)要制定幼儿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在幼儿教育事业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农村公办幼儿园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并做到逐年增长。到2010年,幼儿教育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达到当地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三分之一以上。建立低保家庭子女入园教育资助券制度,资助金额不低于省三级公办幼儿园保育费的50%,并统一纳入中小学教育资助券专项资金管理。
(十二)设立幼儿教育专项经费。市财政每年安排幼儿教育专项经费100万元,通过以奖代拨的方式,支持市本级幼儿教育发展。专项经费的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另行制定。各县(市)财政要设立相应的专项经费,用于建设公办幼儿园和扶持优秀民办幼儿园发展,奖励达标镇中心幼儿园以及新创建的省一级、省二级幼儿园。
四、改革创新办园模式,推进城乡均衡发展
(十三)推行财政补助加按等级收费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办园模式。凡移交教育行政部门使用管理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幼儿园举办者,按事业或非企业法人登记,原则上按民办机制办园。现由街道(部门)、个人举办的小区公建配套幼儿园,一律按等级收费。对按等级收费的非公办幼儿园,逐步实行财政补助的政策,具体补助条件和标准,由教育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十四)鼓励社会力量在中心城市和县、镇举办上档次、上规模的民办幼儿园,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不同需求。
五、依法办学,强化管理,全面提高幼儿园办园质量
(十五)严格幼儿园申办、审批制度。举办幼儿园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并根据办园性质分别由编委批准或民政部门登记。申办托儿所必须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过卫生、消防、建设等有关部门的审核。对拒绝申办相关手续或不符合基本办园(所)标准又不及时整改的,由县级政府组织教育、民政、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处理。
(十六)加强学前教育经费管理。学前教育机构实行经费独立核算,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幼儿园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对以各种名义挪用幼儿园保教费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各级各类幼儿园办学经费的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要对学前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审计部门要将公办幼儿园办学经费纳入教育经费审计范围。
(十七)实施幼儿素质教育。幼儿园要深入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为幼儿提供良好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幼儿多方面发展的需要。幼儿园不得举办早期定向培养班,严禁进行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十八)重视和加强教科研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学前教育研究组织、教科研机构的指导作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研、科研网络,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教研、科研活动,提倡广大教师立足本园实际开展教科研活动,提高教师的保育教育技能和专业素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指导。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幼儿园设立科研训练、实验基地。
(十九)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工作。幼儿园应就近招生,一般不应用车辆接送幼儿入园,如确有需要,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按照《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管理的意见》要求,严格执行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准入制度。幼儿园在食品采购、运送、储存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共同做好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六、建立督导评估机制,保障学前教育质量
(二十)建立学前教育专项督导制度。将学前教育列入县(市、区)党政领导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教育工作)内容。建立学前教育专项督导制度,定期对县(市、区)落实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规划、资源配置、经费投入、教职工待遇保障、保教质量等进行专项督导,引导幼儿园上等级、创示范,全面提升办园质量,最大程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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