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12-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牡政办发〔2004〕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3届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牡丹江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方案

为了加快我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按照《黑龙江省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黑人发〔2003〕108号)要求,结合我市教育系统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人员结构、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核心,以改革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为重点,通过改革,优化管理体制,创新管理制度,激活用人机制,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我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遵循精简机构、优化配置、减员增效、保持稳定的原则;坚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积极稳定、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以编定岗、以岗定人、责权利结合、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

牡丹江市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管理人员、教师、工勤人员。

四、主要内容

(一)实行校长聘任制。

1、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工作。中小学校长聘任工作要严格按《黑龙江省中小学校长选拔聘任工作试行办法》(黑人发〔2003〕11号)规定执行。

2、制定《牡丹江市教育局直属中小学校长聘任实施办法》(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建立中小学校长竞争上岗制度,实行聘任制和任期责任制。每届聘期3年,同一学校连续任职原则不超过两届。

3、逐步淡化并取消校长的行政级别,实行校长职级制。

(二)实行教职工聘用合同制。

1、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坚持教师资格准入。各单位的聘任工作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全面实行教职工聘用制和教师职务聘任制。

2、根据《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聘用办法》(黑人发〔2003〕109号),制定《牡丹江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细则》。

3、新进入教育系统人员一律实行人事代理制,其人事档案、工资关系资料全部进入当地教育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

4、根据《教师职务岗位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有关要求,受聘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限制,可以实行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完成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移,逐步实现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

5、在编制内需分流教师的单位,采取先聘用上岗后分流的办法。对达到退休、退养年龄的骨干教师,根据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可享受分流政策,在岗留用。

6、落聘人员的安置要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按照《黑龙江省中小学人员分流工作意见》(黑政办发〔2004〕28号)执行。具体办法是:

(1)2005年12月31日前,市、县(市)中学男满58周岁、女满53周岁,小学男满57周岁、女满52周岁;乡(镇)和农村中小学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人员,不再安排担任学校正副校长职务。

(2)截至2004年12月31日前(下同),中小学教师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乡(镇)和农村小学教师男满53周岁、女满48周岁);工勤人员男满52周岁、女满47周岁;或连续工龄满28年以上,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后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3)中小学教师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乡(镇)和农村小学教师男满53周岁、女满48周岁);或连续工龄满28年以上,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后可提前离岗休养。

(4)对中小学教职工年满40周岁以上,连续年均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或者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为其办理病退手续,但不得享受提前退休的优惠政策。

(5)分流的教职工实行下岗待聘制度。下岗待聘期间保留其原工资待遇(已落实单位的分流人员由接纳单位发放工资),下岗待聘期限为3年,在待聘期内,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分流教职工参加系统内的招聘,为分流教职工提供竞聘上岗的机会,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待聘期满后仍未被聘用的分流教职工,其人事档案交当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按流动人员管理。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中小学竞聘。

(6)分流的教职工,可在实施人员分流工作的当年参加定向培训或岗位需要的学历教育。原单位有职位空缺时,允许参加竞聘,同等条件优先聘用。重新聘用后其学习费用由聘用单位负责解决,工龄可连续计算。待聘期满后未被聘用的,其人事档案交当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按流动人员管理。

(7)鼓励分流的教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教职工,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额度的补助,其人事档案转当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凡自谋职业人员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按下岗待业人员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7、建立聘后管理制度。

(1)试行人事代理制。教职工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后,其人事档案逐步交由当地教育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单位负责交纳档案管理费用。落聘职工的人事关系迁到当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医疗、劳动保险费用按有关规定交纳。

(2)实行岗位责任制。各单位在实行聘用制后,都要根据《中小学教师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教育部门制定下发的有关学校及其它事业单位管理的政策与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实行各部门和各类人员工作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考核的重点为师德修养、工作量和工作实绩。同时,建立和完善各类岗位不同的考核奖惩制度。对聘用人员定期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可作为续聘、晋级、分配、奖惩和解聘等人事管理的主要依据。岗位责任制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工作实绩,各单位负责考核教职工工作实绩。考核实行学期初评、每学年总评的办法。同时,要特别重视日常工作的检查、督促与考核,建立健全各项考核档案资料。

(3)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分期分批参加本学科的继续教育;管理人员实行任职培训、岗位知识培训、更新制度培训,培训结果可作为续聘、晋升的重要依据。

(4)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辞职、辞退制度。严格执行《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黑办发〔2002〕7号)规定,优化队伍结构,解决能进能出的问题。

(三)改革分配制度。

根据《牡丹江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牡人联字〔2001〕77号),进一步搞活内部工资分配。实行结构工资制,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要将职工基本工资中30%津贴与人均80元岗位补贴拿出来重新分配,有创收的单位要将单位创收中规定可分配部分纳入单位内部分配。完善奖惩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分配办法,实行向骨干教师倾斜的收入分配政策。充分发挥分配的激励作用,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具体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另行制订。

五、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5年1月中旬结束):校长聘任。

第二阶段(2005年2月中旬结束):全员聘任教师。

第三阶段(2005年2月末结束):落聘人员安置。

第四阶段(2005年3月初开始):分配制度改革。

第五阶段(2005年3月末结束):总结、收尾工作。

六、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全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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