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速淘汰氟里昂和哈龙物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速淘汰氟里昂和哈龙物质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2-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吉市政办发〔2006〕1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速淘汰氟里昂和哈龙物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中省市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速淘汰氟里昂和哈龙物质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二月八日
关于加速淘汰氟里昂和哈龙物质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制冷行业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吉政发[2005]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加速淘汰氟里昂和哈龙物质(以下简称ODS物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建立长效机制,加速淘汰我市ODS物质。
二、工作目标
禁止在我市销售氟里昂类制冷剂及使用氟里昂类制冷剂的家用冰箱、冰柜、工业商业用制冷设备;强制开展氟里昂类替代新产品的更换工作;加强对必须使用氟里昂的监管。禁止哈龙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三、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全面开展ODS物质使用基础情况的调查工作。调查的主要行业为工商制冷、汽车维修、家电、消防、化工生产、清洗、泡沫、气雾剂等行业。同时编制调查报告,及时向省加速淘汰ODS物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工商、交通、公安等部门配合。
(二)加强生产领域的控制。自2006年1月1日起,不得在我市新建生产氟里昂类制冷剂和哈龙物质的建设项目以及新建生产使用氟里昂制冷剂的冰箱、空调等制冷设备和哈龙灭火物质设备的建设项目。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工商、环保等部门配合。
(三)加强流通领域的控制。
1.自2006年1月1日起,除用于维修用途外,禁止在我市销售氟里昂类制冷剂和哈龙物质。所有销售的制冷剂新产品必须是经国家推荐并列入我省替代新产品名录的氟里昂替代产品和哈龙替代产品;禁止我市所有单位和个人销售、购买含氟里昂制冷剂的家用冰箱、冰柜及工业商业用制冷设备和哈龙使用设备。此项工作由市工商部门负责,公安、环保、质监等部门配合。
2.从2006年1月1日起,全市各类用于维修用途需销售、储存氟里昂类制冷剂和哈龙消防设备的单位必须向市环保部门申报,同时报省环保局备案登记。禁止销售单位向未申报登记备案的制冷维修企业销售氟里昂类制冷剂。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质监、工商等部门配合。
3.从2006年1月1日起,禁止新建的大型建筑工程安装使用带有氟里昂类制冷剂的中央空调制冷设备和哈龙消防设备;新竣工的大型建筑主体工程验收时应将此项列入验收内容。此项工作由市建委负责,质监、环保、公安等部门配合。
(四)加快淘汰现有中央空调、工业商业制冷设备中使用的氟里昂类制冷剂和消防使用的哈龙灭火剂。
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7年7月1日前,提前淘汰中央空调、大型工业商业制冷设备、汽车空调中氟里昂制冷剂,全部采用国际通行或国家认证的成熟技术进行整机替换或改造。加快消防在用哈龙设备的替换。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质监、交通、公安、发改委等部门配合。
(五)加强制冷维修行业的控制。
1.从2006年1月1日起,具备汽车空调、工业商业制冷、建筑中央空调维修资格的单位,必须配备并使用专门的制冷剂充灌及回收设备。在维修活动中不得随意将氟里昂类制冷剂排入空气,不得将氟里昂类制冷剂用于冲洗和泄露检测;在维修替代氟里昂制冷的设备时,不得重新使用氟里昂类制冷剂。
2.从2006年1月1日起,在维修活动中使用氟里昂类制冷剂的汽车空调、工业商业制冷、建筑空调制冷维修企业,必须向市环保局提出备案申请,经省环保局组织专家认定具备氟里昂类制冷剂回收能力后方可从事维修业务。此类制冷维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定期向省环保局及相关部门报告氟里昂制冷剂的使用情况,自觉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交通、工商部门在对汽车空调、工业商业制冷、建筑空调制冷维修行业进行年审时,应将本部门及环保部门对其氟里昂类制冷剂维修更换业务的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年审内容之一,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责令其整改,达标后方可通过年审。
4.汽车空调维修企业氟里昂类制冷剂的管理由市交通部门负责,环保、质监等部门配合;工业商业制冷、建筑空调制冷维修企业氟里昂类制冷剂的管理由市工商部门负责,环保、质监、建委等部门配合。
(六)汽车报废行业的控制。
具备报废汽车拆解资格的单位必须配备专门的回收设备。从2006年1月1日起,在报废汽车拆解活动中必须先行回收汽车空调中剩余的氟里昂并集中回收后储存,不得排入空气中。此项工作由市交通部门负责,环保、质监等部门配合。
(七)从2006年1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维修用途的氟里昂类制冷剂的销售、储存、使用时,必须提前向环保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经省环保局组织认定后方可进行。在国家认证公布成熟的替代产品后,相关领域不得再使用氟里昂类制冷剂。
(八)在用家用制冷设备(空调、冰箱等)以及汽车空调维修领域替换制冷剂。
1.因目前该领域暂无成熟的替代产品,使用氟里昂制冷剂的在用家用制冷设备及车用空调,正常运转不需补充制冷剂的,可继续使用;如在维修过程中需补充制冷剂的,应优先使用我省回收的氟里昂制冷剂。
2.在国家有关部门认证公布成熟的替代产品后,上述领域的氟里昂制冷剂应在正常维修过程中逐步替换成不含氟里昂类制冷剂的替代产品。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我市加速淘汰ODS物质领导小组
组长:于国华副市长
副组长:王健民市政府副秘书长
吴扬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马文良市发改委副主任
何宝林市建委副主任
杨中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毕克千市交通局副局长
姜继昌市公安局副局长
杨柱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苏学飞市环保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苏学飞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地点设在市环保局污染管理处。
联系电话:2405412、2405416
传真:2405081
联系人:杨伟东、宋长武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氟里昂类制冷剂替换记录及替换下来的氟里昂回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开展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介,积极开展加速淘汰ODS物质的宣传工作。要将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向社会公示,制作淘汰ODS物质的公益广告,号召全民监督,使其具备广泛的社会基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注重实效。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速淘汰ODS物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明确责任,抓好落实。要进一步分解细化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完善和落实具体措施。
(二)强化管理,协调配合,严格执法。此项工作涉及到的相关部门比较多,市环保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做到条、块协作,形成合力。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市加速淘汰ODS物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0432—2405416,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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