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在杭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杭州地区生源新生取消办理户口迁移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3-04-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在杭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杭州地区生源新生取消办理户口迁移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200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在杭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杭州地区生源新生取消办理户口迁移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十日

关于在杭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和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杭州地区生源新生

取消办理户口迁移的意见

(市公安局二OO三年三月七日)

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简化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手续,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03年起,在杭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在杭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杭州地区生源新生取消办理户口迁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杭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杭州地区生源新生(以下简称杭州生源新生),不再将户口迁入学校。学校办理学生报到手续时,凭其身份证或户口簿核对身份。

二、在杭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杭州地区农业户口学生,由招收院校在入学前通知学生持入学通知书、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农转非”手续,招收院校凭派出所出具的就地“农转非”证明及其他招收录取材料,办理学生学籍注册和登记。

三、入学前为杭州地区农业户口的学生,入学后被学校开除或退学的,所在学校应将处分决定(原件或复印件)函告其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或县(市)公安局,由公安分局或县(市)公安局通知学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其投靠人仍为农业户口的,可将被处分学生的户口转为农业户口。四、在杭普通大中专院校招收的非杭州生源新生,以及外省、市普通大中专院校招收的杭州生源新生,其户口仍按原规定迁往招收学校。外省、市院校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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