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2-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家禽业是我市畜牧业的一大支柱产业,对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城乡市场供给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当前,周边国家和地区发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我市家禽业的稳定和发展造成了重大冲击。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应对措施,全力做好禽流感防治工作,积极发动家禽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户开展生产自救,同时采取相应的扶持措施,努力将禽流感疫情对家禽养殖、加工业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现就扶持家禽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引导家禽业生产者积极开展生产自救
要积极引导各家禽生产场(户)和禽产品加工经营企业增强信心,在危机面前把握商机,齐心协力,共渡难关。农业、贸易、财政、金融、工商等部门都要立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扶持家禽业的发展。特别要重点扶持种禽企业、规模养殖场(户)和加工企业,促使禽业走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路子,规范生产经营,整合、提升禽产业层次。
二、确保家禽及其产品正常流通
在加强市际间防疫检查、跟踪管理的前提下,各县(市)、区不得搞地区封锁,确保家禽及其产品正常流通。家禽及其产品的流通凭有效检疫证明和车辆消毒证明。各级动物防疫部门要及时做好检疫工作。
三、重点保护优质种禽资源
对经省、市认定的父母代种禽场和我市特有的优质种禽,按每只种禽每月5元(以鸡为标准,其它禽类标准另定)的标准给予生产性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暂定补助3个月(时间从2月1日到4月30日)。
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和市级示范合作社(协会)的孵化场,一次性给予一个月孵化量的维持性补助,每只苗禽补助0.50元,补助资金由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
四、扶持规模养禽场及加工企业发展
各级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农业龙头企业、规模场(户)稳定和发展家禽产业,优先安排贷款;农业担保机构优先担保,解决当前流动资金紧缺的问题。对家禽养殖、加工、销售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从2004年2月1日到7月31日期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由市在农业龙头企业技改资金中,按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予以贴息。
对农业龙头企业订单收购给予风险补助。其中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和市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及出口加工企业在禽流感流行期间以订单形式收购的商品禽及蛋,由市农业风险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时间范围视情再定。
五、整合市场,积极推行家禽定点屠宰
积极推行家禽定点屠宰和禽产品集中配送制度,逐步减少活禽直接上市。被认定的家禽定点屠宰厂(场)优先立项,并给予补助。在实施定点屠宰前,在现有菜市场内实行划行归市,活禽交易、宰杀只准在市场管理部门指定场所进行,并改善屠宰设施。市本级对海曙、江东、江北和鄞州区毗邻市区部分家禽交易场所,给予消毒防疫经费的临时性补助。
六、减免家禽生产经营企业有关税费
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禽类加工企业(含冷库)应交纳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含冷库)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经市政府批准,对上述企业可适当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屋税和车船使用税。在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应及时足额退税。
禽类加工企业、禽蛋批零市场及经营户(包括规模养禽场、户直销点)从2月1日至7月31日免收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和市场管理费,并参照上款给予税收优惠。
七、运输禽类车辆免费通行收费公路
对专运本市活禽及其产品的货运车辆,凭产地动物防疫部门核发的检疫合格证,免费通行收费公路(包括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等)。
八、加强信息发布,促进市场消费
各级农业、流通部门和产业协会同时要加强行业管理和信息发布,积极帮助疏通渠道,扩大销售。在严格家禽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的同时,加强宣传引导,普及家禽及其产品消费安全的知识,消除部分群众的恐慌心理,积极引导消费经检疫合格的家禽及其产品。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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