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信用建设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信用建设的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7-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信用建设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提升政府行为公信力和信用度,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提升政府行为公信度的意见》(甬政发〔2002〕13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甬党〔2004〕4号)精神,特制定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政府职能部门的信用意识
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政府信用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政府信用是全社会信用的基础和源头的观念,对机关公务员进行一次思想再动员,进一步强化信用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言出有据,言而有信,严格执法。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既不失责,又不越权,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要把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行、维护公平竞争、调整经济结构、推进营销方式改革、创造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作为政府的重要责任,建设一个讲诚信、守信用的政府,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依法规范政府行政行为
一是规范和完善政府行政工作程序。要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部门行政工作规范。按照WTO规则要求,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建立起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统一公正和透明的市场经济法规体系。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环节,完善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等工作办法。
二是规范政府的经济社会管理行为。政府各部门要建立起职责明确、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政府是市场经济的“裁判员”和“服务员”的角色定位,把应由企业、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的职能坚决转移出去,把应由政府履行的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切实承担起来。要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不断完善部门行政行为的程序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度。要从制度建设入手,重点解决政府不透明、不规范、向社会承诺事项不兑现、行政执法随意性、为政不廉、办事不公等问题。
三是建立规范政府权力的法律体系。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工作程序,制定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循《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和《宁波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等各项规定。在重大或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法规、规章起草审核过程中,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扩大立法参与范围和公开程度。要认真研究拓宽法案起草的办法和措施,逐步建立专业管理部门、立法机构和专家共同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的工作机制。
三、加快政府信用监管体系建设
一是拓展和完善行政监管机制。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甬政发〔2003〕124号)和《宁波市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分处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4号)等精神,建立行政行为失信惩罚机制、责任追究和赔偿等行政责任制度。要深化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科学的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机制,从根本上阻断政绩考核的利益驱动。探索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与公务员岗位目标责任考核相结合,与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述职评议考核相结合的工作思路,建立权责相当、职责统一的工作机制,实现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同时,要以开展“行政执法案件质量评比活动”为载体,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是强化政府信用工作投诉监督机制。要发挥层级监督的作用,把行政监督与行政审计、行政监察、纪律检查等内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把行政监督与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民主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对政府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促进依法行政。监察、法制等职能部门要通过大力推行政务公开、96178廉政投诉电话、开展行政执法投诉、行政复议等形式,强化政府信用工作的投诉监督机制,及时处置损害政府信用的行为。同时,要结合机关效能建设,积极开展机关民主作风评议活动,切实解决一些政府部门作风不实、效率不高、落实不力、为政不廉等问题,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强化服务意识,规范行政行为。
四、着力推进社会信用建设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在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中的作用,加快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以社会信用的好转促进政府自身的信用建设。要全面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开展文明社区、文明城市创建活动,扎实开展普法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行业行风建设等活动。要把“恪守信用”、“诚信为本”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础工程来抓,通过新闻媒体、学校和社区等载体,广泛开展信用道德教育,增强全民信用观念。同时,积极推进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在高度重视德治信用的同时,注重法治信用,对触犯法律的行为依法进行惩处。要在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社会信用管理方面的经验,制定比较完备的社会信用制度的法律法规,强化对社会信用的管理、监督和执法力度,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水平。
五、积极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企业信用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按照“通盘规划、分步实施、先易后难、逐步完善”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抓好企业信用建设,以良好的工作业绩取信于民。
一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要按照整顿、规范并举、标本兼治的思路,加大监管力度,打击企业失信行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针对当前我市少数行业和领域中存在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偷税、骗税、伪造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逃废债务及对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失信现象比较突出的房地产中介、婚介、出国留学等中介机构信用缺失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对那些不符合标准的商品和不守信用的经济主体,要依法清除出市场。要通过签订《诚信责任状》活动,实行信誉末位淘汰制,开展“诚信企业”、“诚信商业街”、“放心商品”等信用创建活动,切实推进企业诚信经营。要组织对问题较突出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者进行诚信教育培训。
二是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制度和企业信用公共信息平台。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制度,依托宁波企业信用资讯网,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发布、共享和网络化的区域性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与信息平台。加快宁波企业信用资讯网二期建设,实现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及共享的社会化,使广大企业和其他经济主体快捷、方便地获得相关信用信息。加快建立企业信用预警系统,对有不良违法记录或涉嫌违法的企业和自然人实施监控,并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建立经营者禁入制度。积极推动企业信用信息上网,鼓励新闻媒体披露失信企业及其相关的经营行为,发挥舆论谴责作用。
三是促进社会化征信企业的快速发展。运用市场手段,建立包括征信、信用调查和信用评估等信用管理服务业。积极扶持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培育一批规模大、信誉好的征信评级公司,服务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六、切实抓好公务员队伍建设
要进一步完善公务员的准入、退出机制和培训、学习、考核、奖惩、淘汰机制,全面提高公务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整体素质,打牢信用政府的人才基础。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和信用教育,强化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公务员的信用行政、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要强化公务员的廉洁自律意识,着力构筑包括思想教育机制、权力运用机制、监督管理机制、法制约束机制、测评预警机制和廉政激励机制在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反腐倡廉防范体系,树立政府公务员的新形象,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七、构筑相对完整的政府信用信息体系
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3〕2号)精神,积极探索建立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信用记录制度,定期对政府机关的政策制定与执行情况进行制度性评估,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建立信用档案。逐步建立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个人的失信资料档案库,强化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不良信用信息的披露工作,制定相应的警示处罚办法和机制。要逐步建立政府信用公示制度,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信用信息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公布。同时,结合电子政务建设,完善政府信息体系,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府规章、措施和政务信息,开展网上办公、办事,切实提高政府运作透明度和社会服务水平,加强政府与群众的沟通和联系。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以及承担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在2002年制定加强信用建设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的基础上,修订完善诚信措施,于7月底前报市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六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