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12-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加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

惠府办〔2005〕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自市委、市政府发出《关于加强我市山林土地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惠市委办发〔2003〕23号)以来,全市共调处林木、林地纠纷案件214宗,面积12万多亩,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全市目前尚有974宗山林纠纷案件未解决,涉及面积达52.2万亩。随着开发性生产的发展,新的山林纠纷还会不断发生。为尽快解决山林纠纷问题,促进林区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充实人员,限期完成。根据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调处山林纠纷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各县、区要落实山林纠纷调处领导包案制度,把案件分配到人,把责任落实到人。一届政府任期内发生的山林纠纷,原则上由该届政府在任期内处理完毕,不得延留下届。要建立和健全山林纠纷调处机构,进一步充实办案人员,保证机构和人员稳定。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大亚湾区已立案的山林纠纷案件较少,要在2007年底基本调处完毕;惠东县、龙门县已立案的山林纠纷较多,要在2008年底前基本调处完毕。跨县、区的纠纷案件,双方县、区政府应主动组织争议单位进行协商,调解不了的,应及时依法作出处理或报请上一级政府处理。

二、摸清情况,突出重点,实事求是,依法调处。据统计,我市目前仍有山林纠纷974宗,其中595宗集中在16个乡镇,占全市山林纠纷总数的61%。部分乡镇突出的山林纠纷问题务必引起各县、区和有关乡镇的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处,防止纠纷久拖不决或扩大化。

(一)要深入调查研究,排查梳理,摸清情况,制订详细的调处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争取调处工作在2006年有较大改观,2007年基本调处完毕,突出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二)凡是山林纠纷案件在20宗以上的乡镇(办事处),应迅速成立山林纠纷调处办公室,镇(乡)政府要为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交通工具,落实调处经费。有关职能部门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

(三)各县、区要按照“分级负责,就地解决,把山林纠纷解决在基层”的原则,组织精干力量,限期完成。

(四)依法调处山林纠纷。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处山林纠纷的若干规定》,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有利于安定团结的原则,提倡争执双方主动协商、妥善解决。

三、加强督办,狠抓落实。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山林纠纷问题较突出乡镇的案件调处情况的跟踪督办。建立工作考评和激励机制,对调处山林纠纷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调处工作不力、不能完成任务,或因山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县、区要将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于2005年12月底前报市林业局(联系电话:2686691),由市林业局汇总上报市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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