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年度发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年度发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 文号:市政〔200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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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2-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2007〕6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年度发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相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奖励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重点企业实施开放式动态管理。为检查各重点工业企业实施五年总体目标进展情况,公正公平的实施《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奖励办法(试行)》,特制定以下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根据2011年我市强优企业“1234”发展目标(即到2011年企业年销售收入10户达20亿元以上,20户达10—20亿元,30户达5—10亿元,40户达1—5亿元),经有关部门评估确定的重点培育发展的100户工业企业(名单另发)。
二、考核标准
以市统计局公布的年度数据为考核依据,一年一度对重点企业按工作态度、销售收入、工业增加值、实现利润、上缴税金、技改投资、能源消耗等七个方面进行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考核档次。100分(含100分)以上为优秀,90分(含90分)以上为良好,80分(含8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考核为不合格档次的企业予以黄牌警告。连续两年黄牌警告的企业,给予除级,直至摘牌、退出百强企业培育序列。(年内企业安全生产无重、特大事故发生,否则,该企业不能参加本年度考核。)
(一)工作态度(10分)
能积极配合市政府实施“1234”宏伟发展目标的,全面及时地制定了本企业年度发展目标、措施的,按质、按量、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的得基本分。否则,不得分。
(二)销售收入(20分)
年度销售收入增幅达到全市规模工业企业平均增幅的得基本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最高扣5分。
(三)工业增加值(10分)
年度工业增加值增幅达到全市规模工业企业平均增幅的得基本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最高扣5分。
(四)实现利润(10分)
年度实现利润增幅达到全市规模工业企业平均增幅的得基本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最高扣5分。
(五)上缴税金(20分)
年度上缴税金增幅达到全市规模工业企业平均增幅的得基本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最高扣5分。
(六)技术改造(含技术创新)投资(20分)
年度完成技术改造(含技术创新)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得基本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每减少100万元,扣1分;技术改造投资额在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该项考核不得分。
(七)能源消耗及环境保护(10分)
以企业前两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为评估年度考核目标,完成年度目标得基本分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达不到考核目标的不得分。
环境保护达到环保部门要求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三、考核程序
每年一季度,考核的工业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申报,由各县、区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考核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综合评审,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公布。
四、其它
参加考核的工业企业,要严格执行《统计法》的规定和会计制度,确保考核材料的真实可信,杜绝虚报浮夸。如发现篡改统计数据、编造虚假数据的,取消奖励,通报批评。
本办法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年度考核表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ОО七年二月二日
附表:
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年度考核计分表
填报单位:(章)年月日联系人:电话: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标准
实际
完成
比较考核指标±
基本分
加减分
自评分
考核
得分
考核人员签名
备注
1
工作态度
10
2
销售收入
20
3
工业增加值
10
4
实现利润
10
5
上缴税金
20
6
技改投入
(含技术创新)
20
7
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及环境保护目标
10
各项指标合计得分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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