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城市规划区内人防易地建设费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城市规划区内人防易地建设费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漯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04-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城市规划区内人防易地建设费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漯政〔2002〕23号
市直各部门及驻漯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进一步促进我市的人防工作的开展,加大我市人防工程建设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河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使用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法程序,加大征收力度
(一)在市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是指工业用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应建而未建“满堂红”(即与地面建筑底层相等的面积)防空地下室的;城市规划确定修建的居住区、小区和统建住宅,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总建筑面积达7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
根据上述规定,人防部门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现场调查应出示执法证件,勘测取证,在事实充分的基础上制作规范的执法文书,有关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责任。(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建设,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1.采用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地下室空间净高)的;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面积首层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建设单位应主动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人防部门应设专人受理,经批准后,按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由市人防办下发《收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书》,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
二、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权限的划分
组织实施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人防部门的职责。防空地下室是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和建设费的征收,应由人防部门负责,计划、规划、城建、消防等部门要与人防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把好防空地下室的规划、设计审批关和防火审核关。凡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交纳易地建设费和“结建”费的民用建筑项目,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不得列入建设计划,不予办理开工报告和施工的许可证手续。对违章设计、施工民用建筑项目,人防部门应认真查处,并给予经济制裁。
三、人防易地建设费收费范围和标准
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费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四、人防易地建设费的管理使用
(一)防空地下室人防易地建设费属于市财政预算外资金,要全额缴入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用帐户,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二)人防易地建设费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依法使用。(三)财政主管部门要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OO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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