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梅市府〔2007〕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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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11-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梅市府〔2007〕66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旅游业是一个涵盖面广、牵动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综合性产业,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和实施“四个梅州”战略的先锋产业。为把我市建设成为产业结构合理、服务设施完善、旅游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旅游强市,进一步提升我市旅游产业的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实现旅游产业的跨越式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体制改革政策
(一)建立旅游管理新体制。全市各级政府要按照“小政府、大社会”和“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的原则,不断深化旅游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符合旅游产业发展需要的政企(企业)、政事(事业单位)、政协(协会)分开的管理体制。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风景旅游一体化的旅游管理新体制。
(二)组建高层次的旅游综合协调机构。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旅游、发改、财政、城乡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公安、农业、水利、建设、交通、林业、国土资源、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宗教、工商、物价、宣传、质监、卫生、信息产业、环保、统计、电信、移动、人事、公路、消防、铁路、民航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梅州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协调全市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加强对全市旅游业发展政策与旅游重点项目的宏观指导、协调等工作。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加强对旅游业发展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三)建立旅游发展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旅游工作,真正把发展旅游业作为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来抓。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旅游意识,主动支持和配合旅游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旅游业发展的各项工作。发改部门要配合旅游部门,编制好旅游发展规划,把旅游发展特别是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重点项目建设和旅游产业政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设、城乡规划、农业、林业、水利、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宗教等部门,要共同做好旅游资源的保护和综合利用开发;交通、公安、工商、物价、质监、卫生等部门要加强旅游运输、安全、商品、服务价格、市场秩序和食品卫生等方面的管理。
(四)加强旅游行政执法。各级政府要加强旅游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健全旅游执法体系,加大对旅游企业服务质量的动态监管力度,提供人员、经费、办公条件、车辆等保障。各级旅游行政执法队伍要加强旅游执法,联合相关部门认真查处无证经营、强买强卖、价格欺诈、毁约失信等旅游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旅游管理体系。重点是在旅游业比较发达的镇(村),设立负责旅游管理的办公室和专职副镇长(书记),下延旅游行政管理职能,构建完善、高效的旅游管理体系;同时,要加强国有风景旅游区管理机构的建设,构建高效、有力的风景旅游资源管理、开发体系。
(六)创造宽松的旅游发展环境。各级政府要制定优先发展旅游业的优惠政策,要成立旅游市场管理协调机构,杜绝多级管理、重复检查,营造良好的旅游产业发展环境。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各项收费行为,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切实减轻旅游企业负担。
二、外部环境政策
(七)加强环境保护。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强化对水土流失区、植被破坏区等脆弱环境区域的监控,加强对采矿区、工业区和城镇生活区等环境污染重点区域的监督管理,为我市旅游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资源环境条件。
(八)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各级公安和城市综合管理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建立以110、120、114为中心的社会联动系统,及时处理旅游突发事件,提高应急能力,切实维护梅州旅游目的地整体形象。
(九)强化旅游安全管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的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对旅游活动的各个环节都要制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为旅游者提供人身与财产安全保障。
三、资源开发与保护政策
(十)加强旅游规划。各级政府要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加强旅游开发规划。各县(市、区)的旅游发展规划要与梅州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旅游产业化发展规划相衔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时,要引入现代旅游理念,强化旅游服务功能规划与建设,交通、文化、林业、水利、国土、旅游等产业规划要相互衔接。各项旅游规划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组织实施。旅游项目安排、资金投入、政策扶持等要严格按照规划实施。
(十一)强化旅游项目建设管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做好旅游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工作,杜绝盲目开发和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发展改革部门在旅游项目立项审批时,要先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十二)大力改善旅游生态环境。禁止在旅游景区(点)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部门对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企业要限期治理,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实行“关、停、拆、迁”。未经许可,严禁在风景旅游区内开石、采矿和伐木。
(十三)建立高效的行业准入、监管与竞争机制。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旅游行业的准入标准,确保旅游资源开发经营能在一定规模资本和科学规划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旅游行业的公平竞争机制,防止旅游资源的浪费。
四、投资、融资政策
(十四)加大政府引导性资金投入。2008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每年递增,用于编制旅游规划、重点旅游建设项目、旅游队伍培训和奖励成绩突出的旅游企业等。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安排一定额度的财政预算资金,专项用于旅游业发展。
(十五)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积极鼓励社会资金,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旅游产业的开发和建设,尤其是要有重点地引进大财团、大企业和海外客家人回梅投资旅游业,引入先进的旅游经营理念与旅游管理服务方式,不断提高旅游业的整体素质。支持和引导旅游景区(点)和旅游企业实施产权制度与经营机制改革,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旅游景区(点)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统一规划和严格保护的基础上,允许以合资、合作、独资、承包、租赁、股份制等形式,转让给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开发、经营,推进旅游业发展。
(十六)大力开展旅游招商。加强旅游项目库建设,把旅游招商列入市或县(市、区)招商引资体系进行考核和奖励。
(十七)鼓励旅游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积极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利用股市筹集发展资金。
(十八)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旅游业的信贷支持。对旅游企业以不动产等设施进行抵押贷款的,应优先支持;对经银行评估认可的景区(点)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等,可作为申请贷款的质押担保。
五、重点旅游项目(企业)扶持政策
(十九)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1、对以出让方式取得旅游景区及附近荒山荒地使用权,并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或旅游资源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40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2、对旅游项目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分期付款,具体付款方式,按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
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4、国有、集体旅游企业改制时有关土地处置参照相应的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改制的政策执行。
(二十)税费优惠政策。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的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旅游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248号)的规定,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按24%税率征收,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旅游项目开发与建设进口所需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及施工机械等,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十一)加大对重点旅游项目的扶持力度。
对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点旅游项目和列入省(市)计划、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点旅游项目,除享受《关于印发梅州市市辖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梅市府〔2007〕18号)的优惠政策外,还享有如下优惠:
1、投资商可在梅州市区范围内,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择符合星级饭店建设条件的用地,按国家土地政策以公开方式出让土地,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办理土地使用证中,属市、区政府及部门收取的行政性规费,一律按下限收取。
2、投资旅游企业用工,由所在地劳动部门积极协助投资商招聘劳务用工,并按投资商的要求提供免费培训。
(二十二)积极鼓励发展专项旅游产品。
重点发展客都文化旅游、客都红色旅游、客都休闲旅游和农业旅游、工业旅游等专项旅游以及家庭旅馆、青年旅馆、经济型酒店等有特色的大众化旅游接待设施以及旅游网站、旅行社、汽车旅馆等自助游配套设施与中介服务组织,各级财政可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资助或奖励这些项目的发展。
(二十三)鼓励旅游区(点)创建国家A级景区。对新获得国家3A级以上的旅游区(点),由所属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3A级奖励5万元,4A级奖励10万元,5A级奖励20万元,由各级财政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四)鼓励兴建高星级饭店,提高旅游接待服务能力。市政府将对全市首家兴建并正式挂牌营业的五星级饭店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奖励。
(二十五)为旅游企业提供各类信息服务。积极帮助有条件的旅游企业申请旅游扶贫资金等各类政府性扶持资金。
(二十六)扶持旅游汽车服务业的发展。采取减免旅游汽车通行费等优惠办法,加快我市旅游接待服务能力的建设。
六、产业园区发展政策
建设“旅游产业园”是我市打造引领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开发“旅游产业园”,除享有本意见第五条的各款优惠政策外,各级政府还就园区规划、公共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市场营销等给予如下扶持:
(二十七)建立规划补贴制度。由产业园所在地政府,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拨出一定数额的资金,补贴和扶持产业园区编制总体规划,为产业园区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二十八)加强公共基础设施的政府投入。把通往产业园区的道路、水、电、通讯和电视等公共性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城市建设规划,由政府投资解决。
(二十九)重点突出产业园区宣传。各级政府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整体性的旅游形象与产品推介上,重点突出对产业园区的宣传与推广。
七、市场促销政策
(三十)强化目的地形象宣传。各级政府和旅游部门,每年都要组织旅游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旅游市场促销活动,全面树立和整体宣传梅州旅游目的地品牌形象。
(三十一)加强促销经费投入。2008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旅游宣传促销经费,每年递增,用于旅游宣传促销。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安排一定额度的旅游宣传促销经费,并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三十二)全面实施“引客入梅”工程。积极发挥旅游景区、旅行社和旅游酒店等旅游企业的作用,积极引进主要客源地的主要旅行社来梅设立分支机构,广泛招徕客源,对组织来梅客源较多的外地旅行社和本市接团达一定数量的旅行社给予奖励,由各级财政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十三)加强旅游公益形象宣传。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在公路出入口和机场、车站等重要的公共场所,设立“世界客都”等旅游公益形象广告,在交通主干线和城区主要街道设立重点旅游企业交通指示标识标牌,进一步完善自驾游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我市自驾游的健康快速发展。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加强旅游宣传,开设旅游专栏、专版。
(三十四)推动旅游目的地营销系统建设。各级旅游部门要加快旅游信息平台建设,大力发展旅游电子商务、网上咨询服务,指导和帮助重点旅游区及主要旅游集散场所,建立旅游信息查询网络系统。
八、人才保障政策
(三十五)建立、健全旅游人才使用机制。各级旅游部门和旅游企业要创造良好的用人环境,吸引、用好和留住旅游人才,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为全市旅游产业发展服务。
(三十六)加强旅游人才引进工作。重点引进旅游管理、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等关键岗位的人才,将旅游人才引进计划列入全市人才引进计划,按市委、市政府人才引进优惠办法提供各项服务。
(三十七)加强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全面推行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重点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与业务水平;旅游部门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加强与相关旅游院校的联系与合作,分期分批对市、县(市、区)、镇主管旅游工作领导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以及旅游服务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十八)发挥本地旅游院校的作用。重点加强嘉应学院旅游管理专业和市旅游职业技术学校的建设,为我市旅游产业发展培养更多合格、适用的旅游人才。
九、区域合作政策
(三十九)打造“千里客家文化长廊”旅游合作圈。围绕打造“世界客都”的整体目标,加强与省内客家地区以及江西省、福建省的客家地区的合作,共同推动建设“粤闽赣”无障碍旅游区,打造“千里客家文化长廊”和“百里休闲长廊”区域旅游合作圈,实现三省客家地区的旅游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客源互送、政策互惠、优势互补,为我市创建开放型的旅游客源大市场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四十)加大交通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加快建设从梅州到福建和江西的高速公路;二是加快梅县机场的改造;三是发挥好广梅汕铁路的作用,积极协调和推进广梅汕铁路实现国有化,以有效降低票价,为外地来梅游客提供便捷和实惠的交通服务。
十、统计管理政策
(四十一)进一步提高旅游统计服务水平。建立和健全旅游行业统计制度和旅游信息交流平台,为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提供动态、真实可靠的统计数据资料,为宏观调控、企业经营决策和引导投资提供依据。
(四十二)及时发布假日旅游信息。积极开展“黄金周”旅游统计预报工作,分析和掌握假日旅游市场情况,及时发布假日旅游动态信息,为游客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推动梅州假日旅游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十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政策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政策与措施,积极推进旅游产业化的又好又快发展。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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