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5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06-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5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通知

宁政〔2005〕文158号

中央、省属驻宁有关企事业单位,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闽政[2004]23号)精神,经研究,下达2005年度省、市属单位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任务16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进安置工作的落实。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迫切需要。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大力开拓就业渠道,为退役士兵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二、明确安置对象,合理确定补偿金标准。这批安置的对象是2004年冬季退役、蕉城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属单位职工子女或配偶,以及异地安置的转业士官。中央和省属单位职工子女,由父母所在单位接收安置,确实无法安排岗位的,由单位给予发放自谋职业补偿金。市属单位职工子女全部实行货币安置,发给补偿金,走自谋职业的路子。补偿金由市财政局拨款,民政局发放。补偿金标准为:服役满二年者每人1.5万元,每增加一年递增1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转业士官每人3万元。同时,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闽政办[2004]165号文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安排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能找到接收单位的,由安置部门给予办理安置手续,收回补偿金,退还财政。政府不另发文。

三、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市编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公安局等部门,要各负其责,步调一致,协力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市财政局要及时拨付自谋职业补偿金。公安部门要为退役士兵落户、办理身份证等提供方便。

四、做好社会保险等相关延续工作。所有接收退役士兵就业的单位,都要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确保退役士兵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得到延续。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为累计缴费年限。

附:2005年省、市属单位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任务表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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