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加快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5-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加快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政[2006]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平顶山市加快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五月十九日

平顶山市加快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工作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盘活利用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通知》(豫政办[2005]98号)精神,内涵挖潜,盘活存量,集约高效用地,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专项工作。为确保该项工作扎实有效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以用为先的原则,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辅之必要的行政手段,积极消化、妥善盘活利用存量建设土地,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供地保障。通过盘活存量,规范运作,进一步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的新观念,切实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实现土地集约高效利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盘活利用对象

(一)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依法批准后,自收到批文之日起满一年未办理供地手续或实施具体供地行为的批而未供土地。

(二)已办理供地手续或批准使用土地但未按约定时限动工建设的供而未用土地。

(三)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闲置土地。

(四)原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依法撤销、破产或因迁址重建等停止使用的土地,企业停产、关闭或因环保要求限制使用的土地,无主地、废弃地等空闲土地。

(五)现使用面积超出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土地,与城市规划用途不符需迁建的土地,产业结构调整需退出的企业用地,旧城区待开发改造的土地,因产品滞销、经营不善等造成亏损的企业用地,课题研究或科研内容明显落后的事业单位用地以及设施陈旧、社会利用效益低的公共设施、公共建筑等用地。

三、目标任务

全市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工作,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结束。2006年的存量建设用地的盘活利用工作要在2005年盘活利用30%的基础上,完成本年度盘活利用40%的责任目标,全年累计盘活利用70%,2007年年底前全部存量建设用地实现盘活利用。同时要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和新批建设用地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杜绝产生新的土地资源浪费。

四、工作步骤

(一)澄清底数,建立台帐

各县(市)、区政府要以2005年4月存量建设用地的调查数据为依据,在2005年盘活利用的基础上,澄清底数,标制到图,建立台帐。

(二)制定计划,分步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建设用地需求,编制科学合理的年度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计划。年度盘活利用计划要和年度土地出让计划衔接,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三)区分类型,盘活利用

1.关于批而未供土地

2004年以前已批准转用征收的土地,在2005年底前未供应的,2006年底前必须全部供应出去。

(1)属经营性用地的,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符合协议出让条件可以单独供地的,协议出让价不得低于《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平政[2005]40号)文件规定的最低限价,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用地指标以内。

(2)可以享受划拨用地政策的,应限定动工建设时间和进度。超过限定动工建设时间的,要收取土地闲置费。

(3)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要限定建筑规模、户型面积、销售对象和销售价格,要明确建设单位的利润不得高于3%等要求,并向社会公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按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2.关于供而未用土地

(1)对2005年4月底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已经下发,土地使用者满1年未开发建设的,要收回重新处置或收取闲置费,闲置费收取标准不得低于出让价总额的20%。

(2)对满2年未开发建设的,用地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并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3.关于闲置土地

(1)对出让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或法定时间、划拨土地超过批准动工建设日期或法定时间满2年以上的闲置土地,依法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重新处置;不满2年的,按不低于宗地总价20%收取闲置费,或收回土地使用权,退回已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取得费用;新开工项目因资金不到位不能按预定计划建设实施的,或核减用地指标,或调整用地项目,或恢复土地耕种。

(2)对因规划用途调整或基础设施不配套等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根据城市规划调整的土地用途和确定的使用条件,重新约定限期开发时间,或商议等价置换,或纳入政府土地收购储备。

(3)对因贷款抵押造成的闲置土地,作为偿还贷款已由金融机构质押的,经与金融机构协商后,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依据城市规划用途重新处置。所得土地收益中,原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按原用途的评估地价作为收购价,收购价款可用于偿还债务;原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先补交土地出让金,再偿还债务。

(4)对因法院查封形成的闲置土地,司法判决已生效的国有划拨土地应按出让土地处置,先补交出让金,后偿还债务。未结案的,且属国有划拨土地暂不能收回重新处置变现的,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同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4.关于空闲土地

(1)对单位撤销、破产、停产、关闭或限制使用等原因形成的空闲土地,可直接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处置;其中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处置收益,优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限制使用的企业用地可以进行土地置换。

(2)对无主地或废弃的空闲土地,先通过媒体或在有形土地市场进行公告,确属无主或废弃又无权属纠纷的,依据城市规划用途,按土地供应政策分类,报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处置。

(3)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已经迁址重建或确需迁址重建的空闲土地,应将原有土地使用权全部收回,并依据城市规划用途重新处置;不符合城市规划用途确需迁址重建单位使用的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列入政府土地收购储备。

5。关于低效使用土地

(1)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用途超过用地控制指标和产业结构调整退出的企业用地,不再增加新的用地面积,随同企业改革一并处置,或收回使用权重新处置,或整体搬迁置换,或鼓励企业发展社会服务业;对符合城市规划用途但超出用地控制指标属划拨土地的,进行指标核减后收回土地使用权,不便收回的实行有偿使用;属出让土地的,其使用权可协商进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

(2)对旧城区待开发改造因资金短缺无力开

发或亏损、落后企事业单位使用形成的低效土地,以及社会效益低下的公共设施或公共建筑用地,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将收购储备、拆迁改造、土地收益返回等工作结合起来,制定年度盘活利用计划,先易后难,逐步推进改造。

(3)对乡镇企业用地量大造成的低效使用土地,可参考国家或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核准。超出标准部分可试行集体建设用地再流转;不符合单独供地条件的项目,鼓励其在产业集聚区内使用多层标准厂房。

五、具体要求

(一)切实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1.严格用地标准,切实提高建设用地利用率。新审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新的标准和规定,其建设规模、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的比例等用地指标适用情况,应当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2号)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部分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184号)的规定要求。

加快推进工业标准厂房建设。要在工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积极推广应用多层标准厂房,严格限制建造单层厂房。对适合于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电子电器、生物工程、软件工程、服装加工、文化产品、科研、产品组装、包装、医药分装、仓储、物流配送等无污染型行业,原则上应统一进人工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标准厂房生产。

2.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一般工业用地同一地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继续停止对高档别墅类房地产、宽马路、大广场和高尔夫球场等项目用地的供应。

3.建立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考核制度。要把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完成情况,同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对盘活利用工作缓慢,不能按时完成盘活利用工作任务的县(市)、区暂缓办理新增建设用地项目。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盘活利用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存量建设用地的盘活利用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工作的工作任务、时间、进度和国家相关政策,科学安排,明确任务,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工作由县(市)、区政府牵头组织实施,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县(市)、区长为直接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要把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对在盘活利用工作中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对未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市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确保盘活利用工作取得实效。市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城建、国有资产管理、规划、财政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合作,共同做好存量建设用地的盘活利用工作,确保存量建设用地的盘活利用工作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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