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十堰市教育局机关语言文字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教育局文号:十教函[2005]152号
颁布日期:2005-09-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十堰市教育局机关语言文字工作规则》的通知

十教函[2005]152号

机关各科室:

现将《十堰市教育局机关语言文字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十堰市教育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十堰市教育局机关语言文字工作规则

十堰市教育局是全市语言文字工作的牵头部门,在推广普通话和使用规范汉字方面具有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语言文字的使用,加强机关文化建设,提高干部整体素质,树立机关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和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成立机关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加强对机关语言文字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机关语言文字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二、普通话为机关主要工作用语,机关工作人员在机关内工作中、在面向公众的会议上、在媒体和公共场合及其他公务活动中都讲普通话;

三、机关名称牌、公文、印章、标志牌、指示牌、标语牌、宣传品、奖状、证书、网络信息等使用规范汉字;

四、把讲普通话和使用规范汉字纳入公务员业务考核内

容,机关公务员普通话水平要达到规定等级;

五、将语言文字工作列入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在机关创设良好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环境;

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列入机关普法教育和行政执法计划,定期进行检查;

七、对机关工作人员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机关任何人均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机关为工作人员学习和使用普通话与规范汉字提供条件;

九、对在机关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科室和个人,机关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建立机关语言文字工作文件、资料、记录等的归档制

度。

十堰市教育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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