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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的决定
|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法律及人大文件 |
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的决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2014年5月6日由我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刘结一大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纽约签署的《〈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同时声明:
任何安全协定或条约不得影响无核武器区的地位;《〈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各项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均应符合《〈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支持建立中亚无核武器区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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